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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础教育课程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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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课程标准的一般理论]
课程标准的性质1(5-1-2)
课程标准作为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应该具有如下的性质。
可评估性。“标准”一词在《辞海》中释义为“衡量事物的准则;引申为榜样、规范”。在英语中,“标准(standard)”指“为达到特定的目的所要求的程度,适当的尺度,社会或实践所期望的行为准则。”一项准则是有待评价的品质的一个方面或维度。可见标准是用来评价的尺度,课程标准是为评价课程而诞生的。当我们把课程理解为学生学到了什么,那么就会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业成就来评价课程。
可理解性。一定教育阶段所有儿童都必须达到的课程标准,是给教育体制指明方向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课程标准应该有准确的界定。学生预期的学习结果应该是可以观察到的终极行为,用每一个儿童在完成一个特定年级或教育阶段后所必须达到的学习能力来描述。
可完成性。课程标准是课程的框架,是保证国家教育质量的最低目标。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对学生学业成就的期望水平是所有学生无须特殊帮助都能达到的,是一个合格标准。适用于基础教育系统中的全体学生,以保证所有学生平等地获得当代社会生活必须的知识和技能。
可伸缩性。由于课程实施的具体条件不同,课程标准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伸缩性。尤其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家,课程实施中现实的和可达到的最低学习标准会因地区、学校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其他许多因素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因此课程标准必须有相当的灵活性,为学校和教师留出了充分的空间,这有助于学校对具体课程内容实施方案的探索性研究,也有利于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调整教学。学校在保证绝大多数学生达到课程标准规定的水平以外,可更多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可以为那些很难达到标准或超出标准的学生提供额外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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