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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基础教育课程管理与课程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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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新课程中的课程管理制度]
我国课程管理模式的演变
中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初一直采用苏联的课程管理模式,即由中央对全国的课程教材进行一级管理,全国实行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这样一种集中统一的课程管理模式显然与复杂多样的国情不相适应,同时也无法发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1992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
在“课程设置”的内容中将课程分为“国家安排课程”和“地方安排课程”两类,是建国以来课程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地方安排课程所占比例很小,留给各地的课程管理的空间仍然十分有限。 1996年3月印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
第一次将“课程管理”作为课程计划中的单独一部分列出,规定:“普通高中课程由中央、地方、学校三级管理;本课程计划中的12门学科课程(包括必修和限选)由国家教委统一规定基本课时数,颁布学科教学大纲,并规划、组织编写和审查教材;各地根据课程计划的精神,按照实际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教育部门参照《课程安排示例表》,制订本省实施的高中课程计划,提出有关任意选修学科及活动类课程的实施方案,指导学校执行;学校应根据国家教委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计划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对必修学科和限选学科做出具体安排,合理设置本学校的任选课和活动课。”这次的高中课程计划没有像以往那样给出一个固定的课程安排表,而只是规定了“周课时累计数”和一个课程安排示例表,具体的课程安排表由各省制订,学校则可以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安排任选课和活动课。1999年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在关于课程管理的内容上不仅再次明确了课程三级管理制度,而且更进一步扩大地方和学校的权利,允许地方和学校开发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课程。《行动计划》提出要“调整课程政策,明确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权,建立对地方和学校课程指导和评估的制度,下放课程设计的权利,支持和鼓励地方发挥积极性,开发适合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课程,给予学校一定的开发课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基于以上基础,本次课程改革纲要明确规定:
为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教育部总体规划基础教育课程,制订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政策,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制订国家课程标准,积极试行新的课程评价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课程管理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家课程的计划,规划地方课程,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经教育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单独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学校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同时,应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的课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课程的实施和开发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有权力和责任反映在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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