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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启蒙运动在德国的影响:康德和赫尔德

    1. 康德
    伊曼努尔·康德(Immannul Kant l721—1804年),1724年4月22口出生于东普鲁士的哥尼斯堡,他的父亲是一个皮匠。从8岁起康德就在腓特烈公学上学,16岁时进入哥尼斯堡大学,1746年大学毕业。起初,康德以家庭教师为职业,10年间曾在3个家庭中任过教。1755年通过论文答辩后康德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任课资格,担任哥尼斯堡大学的编外讲师,无正式工资,以讲课费为收入来源。直到1770年康德才被任命为教授。在此期间,康德以讲课和著书为生。他开的课范围相当广,曾教过数学、自然观、人类学、地理学、逻辑学、形而上学和道德哲学等多门学科,可见其知识之广博。康德毕生过着极其严格有序,甚至有点过于刻板的生活,一生从未离开过哥尼斯堡。尽管如此,康德的精神生活是丰富的。他时刻关注国家和世界的形势与命运,热情地拥护和赞扬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康德自觉地承担起对德国民众的启蒙工作。他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封建专制,教会控制,主张共和。康德在思想上受牛顿和卢梭的影响较大。他力图在哲学、伦理学等学科中像那些历史上的伟人一样完成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在一定的意义上,康德也确实完成了这种伟大的革命,在哲学认识论和伦理学等领域中起到了某种划时代的作用。
    康德的思想发展一般被人们分成两个阶段:一是前批判时期;一是批判时期。这两个时期的分界线是1770年,其标志是康德任教授时所发表的就职论文《论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的形式和原则》。该文标志着康德在认识论上的哥白尼式革命的开始。康德的贡献,在前批判时期主要是在自然哲学方面,特别是他所提出的星云假说,在天体理论的发展史上占有一席重要地位。在批判时期,康镕的贡献主要是在哲学和伦理学上,在美学和社会思想方面他也有不小的贡献。康德批判时期的批判哲学主要是由他的三大批判所组成的,那就是:《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纯粹理性批判》主要是解决哲学认识论的问题,《实践理性批判》讲的是伦理实践活动中的各种原则,《判断力批判》讲的是美学和目的论的问题,它是前两大批判联系的桥梁或中介。有人认为,康德的批判哲学还应该包括一大批判,也就是第四大批判,可以称之为“历史理性批判”。他们把康德1784年
历史理性批判文集
    以后发表的有关社会历史方面的主要著作收集起来,编了一本《历史理性批判文集》。这本文集中收录了康德关于历史哲学和政治哲学方面的主要文章。比如,《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这篇历史哲学论文从理论上典型地发挥了他本人乃至整个启蒙时代的历史观念,从而大大地推进了18世纪的历史哲学,并成为后来许多更为详细的历史哲学的先导。如果说康德的前三大批判主要是分别解决康德的三大问题即:“我能认识什么”,“我应该做什么”以及“我可以期待什么”的话,那么,康德的历史理性批判则是直接解决他的第四大问题,即“人是什么”的,而这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最核心的问题。
    康德认为,启蒙不能通过革命,只能通过宣传,而宣传就要求有自由,自由是启蒙必不可少的条件。他说:这一启蒙运动除了自由之外并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康德把自由分为两种:一种叫做私下运用理性的自由;另一种叫做公开运用理性的自由。前者指的是一个人在其所受任的一定公职岗位或职务上所能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后者则是指任何人作为学者在全部听众面前所能做的那种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康德以一个牧师布道为例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当一个牧师在履行他的公职时,他是受命根据别人的指示并以别人的名义进行讲述的。他没有自由的权力按自己的心意进行讲授,他应该尽可能负责地从他宣讲的,尽管他不一定信服或赞同的条文和教义中引出对听众有实用价值的东西来。这就是他私下地运用理性的自由,实际上作为一个牧师他是不自由的。反之,当他作为一个学者通过自己的著作向真正的公众亦即向全世界讲话时,他就可以享有运用自己理性的无限自由,他就可以把经过深思熟虑的有关教义的缺点的全部善意的意见传达给公众,这就是他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同样,一个纳税公民不能拒缴税额,但是同一个人作为一个学者却可以公开发表白己的意见,抗议这种课税的不适宜与不正当。在一定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康德的私下运用理性的自由理解为思想的自由,而把公开运用理性的自由理解为言论的自由。一个人是公开还是私下运用自己的理性,应视自己当时所扮演的角色而定。启蒙运动所需要的自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
    在具体论及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时,康德是主张社会契约沦的。他认为人类经历了自然状态和政治状态,由前者进入后者的关键乃是原始契约的签订。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自由的,平等的,但是没有法律。另外,自然状态中还存在着战争和战争危险。康德认为,人们是不满意这种原始状态的,这就使得人们要通过原始契约的形式结成政治社会。一旦人们通过订立原始契约而进入到公民状态,进入到有国家政权机构的状态,同时也进入到一种不平等也不自由的状态。在说到原始契约是公民体制建立的基础时,康德强调,这种原始契约决不可认为就是一件事实,它只是纯理性的一种观念,但是它却有着无容置疑的实在性,亦即它能够束缚每一个立法者,以致他的立法就正有如是从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里面产生出来的。康德认为,通过原始契约建立起来的联合体就是国家。所以,他给国家所作的界定是:凡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生活在一个法律的联合体之中,这个组织就叫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那就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应掌握在全体人民联合并集中起来的意志手中。总的说来,康德对国家起源的说明是不深刻的,甚至可以说是肤浅的,没有创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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