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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戴震的学术与思想

戴震
    戴震(1724——1777)字东原,又字慎修,安徽休宁人。因家贫,早年随父经商。20岁时,师从名儒江永,得其治学要领。23岁后,至京师,与学人广泛交流,并以谙熟天文数学、声音、文字之学而名重京师。40岁至50岁间,屡试不第。51岁时,以举人特诏入四库全书馆任纂修官,直至病逝。戴震著述丰富,内容广泛,又是乾嘉时期学者中屈指可数的有创见的思想家。后人将其生平著述编为《戴氏遗书》、《戴东原先生全集》等30余种。
    发展考据学,为学林翘楚。戴震学术除受江永较大影响外,还受吴派学者惠栋的影响,他称赞惠栋在经义歧异而有失坠之虞的情况下,阐发六经微言,使之归趋于正的功绩,在继承惠栋训诂治经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主张,完善了考据学的内在逻辑。他认为,由文字音韵训诂以理解、解释古代经书,弄清楚经书文义及典章制度,就能明白圣人之义理,因为圣人之义理就存在于典章制度之中;弄清圣人之义理,那么,能够和圣人义理取得共鸣的我心中的义理,也就获得确证。这里,明显把文字音韵训诂、典章制度考订视为治学的手段和途径,而将求得圣人义理视为治学的目的;同时,将我心中义理和圣人义理相印证,没有取消自家裁断,表现出治学的客观的态度和理性精神的结合。他还尊崇吴派先师惠栋的方式,以训诫吴派后学的口吻,阐明训诂方法与探求义理目的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不应该为树立门户而将训诂方法和探求义理的目的割裂开来,训诂若不以弄清义理为目的,使用训诂方法干什么?探求义理若不循文字训诂、典章制度考订的途径,那么,就会流于异端曲学而不自知。认为吴派后学中一些人割裂训诂与义理关系的作法,背离了惠栋学术思想。不管惠栋是否心存这样的学术逻辑,但戴震的主张至少表达了他自己的治学逻辑。为了明确训诂与义理的关系,他还形象地把训诂考订方法比喻为抬轿子的人,而把义理比喻为坐轿子的“主人”。正是这种客观态度和理性精神的结合,使他成为乾嘉时期学林的翘楚,使他成为当时罕见的具有创见的思想家。
    唯物主义倾向的哲学思想。戴震在《孟子字义疏证》一书中,以传统的注疏形式,阐发了自己的哲学思想。他对“道”“理”重新解释,指出,所谓“道”即阴阳气化不已,就是物质不断的运动、变化的过程,阴阳二气及金、木、水、火、土五行运动、变化是“道“的“实体”。理”就是物质运动变化过程中的条理,即规律或法则。认为“道”与“理”不能离开“气”而独存,因为“气”才是世界的真正本原。由于天地万物的千差万别,他又在“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分理”的概念,认为万物不齐,有其自身的具体存在形态和运动、变化的方式,故而各有其特殊的归路或法则——“分理”。这是对程朱理学“理一分殊”而“万物一理”之说的实质性突破。
    在认识论上,戴震认为,人的情感、意志,人的认识能力都来源于阴阳五行,从“气化流行”中分得一份,人的认识作用是以生理机能为基础的。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能够认识和掌握自然的规律,而动物只是被动的适应自然。在他看来,人的感官与物相接而产生感觉,而用“心”去理解事物的法则。这是对程朱理学“理得于天而具于心”、陆王心学“心即理”观点的否定。针对程朱理学“无欲则无蔽”的观点,戴震指出,人在道德上的善与不善,是道德伦理范畴问题。道德上有“不善”,不是因为有情欲,而是因为情欲有“私”。“蔽”是认识不明,是认识范畴问题。人与人之间的认识素质差别不大,之所以有“明”有“蔽”,是后天学习上的差异造成的,因为人的认识是由简单到复杂、由现象到本质不断扩充的过程。圣人不断学习,不断深化,故成为圣人;愚人不学或浅尝则止,故沦为愚人。
    戴震还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程朱理学学说的病症所在。认为程朱理学视“理是形而上,气是形而下”,把“理”看成离开“气”的独立存在,看成世界的本原,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对《易?系辞上》“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的误解。他指出,《易》传中所讲的“形而上”“形而下”并不是指“理”与“气”的分别,而是指“气”的不同状态,“形而上”是指尚未化生万物、尚处于混沌未分的状态,“形而下”是指“气”化生万物之后的存在状态。程朱理学学说病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思想上“杂于释、道”二教,其本体论脱胎于老庄、佛教的本体论。老庄、佛教分形、神为二本,都以“神”为“气”的主宰,程朱理学亦分“理”“气”为二本,以“理”为“气”的主宰。如此,就使程朱理学的道统地位处于被怀疑、被质疑的窘境之中,削弱了程朱理学的儒学权威地位。
    批判理学“以理杀人”。戴震针对程朱理学将人性分为“义理之性”和“气质之性”,以及“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指出程朱理学观点和主张的实际社会危害——“以理杀人”。他认为,人们都有喜怒哀乐,都有乐生畏死之情,都有饮食男女的需要。诸如此类,都是人应有的自然情欲,都是人所具有的本性,即“血气心知之自然”,它对于人的生存是有价值有意义的,不能加以否定。指出宋代以来儒者将人的各种合理情欲都命之为“人欲”,见“欲之难制”,便欲一举去之,实为防卫过当。理学家的这些主张在不平等、缺乏“公心”的社会里实行,就会造成“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的偏颇,即使不对,也谓之合理;卑者、幼者、贱者作为弱势群体,即使以理抗争,也被认为不合理。因此他大胆地发人深省地指出:酷吏以法杀人,理学家以理杀人。明后期以来,有不少学者依据“人性自然”的观点,为人的合理情欲张目、正名,但相比之下,戴震在此方面,才真正喊出了时代的最强音。为消除这种悲惨的局面,他正面主张,“体民之情,遂民之欲”,“以情絜情”,“施仁政于民”,视此为“王道”政治。可以看出,其深沉的理性中,蕴含着人道主义的价值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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