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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知识产权的特征
国内知识产权界对知识产权所具备的特征有不同的表述。通说将知识产权的特性概括为无形、专有、地域、时间和可复制性。也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权利双重、法定、专有、地域和时间性。还有学者概括为保护对象的创造性、客体的支配权利性、地域性和公共利益限制性。
论述知识产权的特性,应当定义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而具有的特征。不能将权利客体的特征与权利本身的特征相比较,这会产生概念的混淆和逻辑的混乱。另外也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中的各类组成部分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都各有属性的区别,有的特征某一类知识产权具有或最为突出,而在其他类知识产权则不具有或不很突出,这也决定对知识产权整体特征的概括。
因此,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
罗马法以物是否有实体存在而把物划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两大类。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认为,有体物是指具有实体的存在,人们可以通过五官感觉而认知的物体,如土地、房屋、金钱和衣服等;无体物则是不具有实体的存在,仅是由人们通过法律拟制之物体。由于有体物和无体物都被概括为基于物而引申的统一的财产概念之中,这就使得针对财产而所享有的权利又分为有体财产权和无体财产权。[1]所谓有体财产权就是依法对有体物所享有的权利,如对土地、房屋、金钱和衣服所享有的物权;所谓无体财产权就是依法对无体物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基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活动而形成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品不论是作品、发明创造,还是商标,都是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非物质产品,是人们精神生产过程的产物,是一种无体物,因而知识产权是一项无体财产权。
正是由于权利客体的不同,使得作为无体财产权的知识产权,与以土地、房屋、金钱、货物等有体物为标的的有体财产权,即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相比,在权能上具有以下四点不同:
第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知识产品是人们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精神产品,是无体财产,它不同于土地、房屋、商品等有体财产,它看不见、摸不着,不占据任何空间,因而人们无法像管领有体财产那样对其进行有形的控制和占有,权利主体对知识产品的占有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实现。
这里应注意把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的客观表现形式--"载体"区分开,即作品不同于书刊、字画,专利技术不同于专利产品,商标及商标所附载的商业信誉不同于商标标识,占有一部《知识产权法》的书,购买了一件专利产品,并不能当然地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或者专利权,而只能取得对这些"载体"的所有权。同样,一个人拥有一份商标标识的所有权,也无人会当然地认为其拥有商标权,因为毕竟知识产品与其载体分属于不同的权利客体。
第二,在使用权能上,由于知识产品的无体性,使得对同一知识产品可以同时为许多人所使用,彼此互不排斥,而且对知识产品的使用不发生有形的损耗。
对于有体财产,由于它是一种客观实在物,某一主体的使用必然排斥另一个主体的使用;而对于无体财产,基于其“易于扩散性”的特点,它可以同时为许多人所使用,各个主体之间的实际使用行为是互不排斥的。[2]例如,对于同一部作品,可以同时由不同人以阅读、复印、表演等形式对其进行使用。反之,对于同一部书籍,在同一时间内只能由一人使用,即使可以同时使用,互相之间也会受到干扰,而不同主体同时对同一作品的使用,则互不排斥,都能够充分地使用。
有体财产如房屋、家俱、书籍经过多次长期使用,这些财产会受到损耗而折旧、破损。但是知识产品由于其本身的无体性,所以对知识产品进行使用不会像有体财产那样发生有形的损耗。例如一部书籍由于经常阅读或者复印而破损,但是破损的只是作为所有权客体的书籍,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并没有受到任何丝毫的影响。同样,对于一项专利技术,无论怎样使用都不会使该技术发生损耗。对知识产品而言,合法的使用不仅不会使其发生损耗,而且还会增加其价值。
第三,在收益权能上,知识产权人只能通过知识产品的法定孳息获得收益,不存在天然孳息收益。因为知识产品作为无体财产,不能像果树结果、动物产仔那样获得收益,只能通过知识产权使用费而获取收益。
第四,在处分权能上,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因实物形态的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3]按民法学理论,一个面包被吃掉,一本书被撕毁、烧掉都属于对财产的事实处分,相反,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方式对财产权利进行转移则属于法律处分,对于知识产品由于它属于无体财产,则本无被撕毁、吃掉、烧掉之可能,所以也就不存在事实处分的可能性。至于前述一本书被撕毁、烧掉,权利人丧失的仅是对书的所有权,而被毁弃的书上所附载的作品并不因此而受任何影响,仍然完好地存在。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处分只能通过法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1]参见吴汉东: 《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 《法学研究》,1997年。
[2]王春燕:《也论知识产权的属性》,《中国法学》,1996(3)。
[3]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 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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