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五章 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第二节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7.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权
  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权,即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但如果是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则不享有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有权决定由谁来拍摄,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权与电影、电视、录像摄制者的权利是不同的。前者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其主体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客体是原作品;而后者属于邻接权范畴,其主体是电影、电视、录像的摄制者,其客体是电影、电视、录像。
  8.演绎权
  演绎权,即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对其原作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等再创造的权利。它是在原作作品的基础上派生的权利。主要包括:
  (1)改编权
  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的特点在于保持原有作品内容基本不变而只是改变原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如把小说改编成剧本、歌剧、评书等。因此,改编权实际上是把一种作品改作成另一种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改编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改编自己的作品,还可以把改编权转让或者授权他人行使。也就是说,他人只有在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才能改编原有作品。
  (2)翻译权
  翻译,是指把原有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活动,是一种从原有作品派生或者演绎的创作活动。翻译权,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将自己原有作品所用的语言文字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自己翻译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许可或者禁止他人翻译其作品的权利。
  (3)编辑权
  编辑权,也称汇编权,即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新作品的权利。编辑权的内容包括: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汇编其作品;有权决
定由谁完成汇编;有权决定如何进行汇编等。编辑权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他人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汇编著作权人的作品时,成为汇编作者,汇编作者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汇编而形成汇编作品,汇编作者对汇编作品享有新的、独立于原作品之外的著作权。在此情况下,原著作权人对其原作品享有编辑权或者汇编权,汇编作者对汇编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两者同时并存,但是,汇编作者在行使汇编作品的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4)注释权
  注释权,即对已有文字作品中字、词、句进行解释或说明的权利。注释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自己对作品进行注释的权利;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注释的权利。因此,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注释之前,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注释人对注释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此外,注释人也可以注释公有领域的作品,注释人对其注释部分也享有著作权。
  (5)整理权
  整理权,即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地加工的权利。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整理,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于经整理而产生的作品,整理人享有整理著作权。对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整理,整理人仍可享有整理著作权。
  9.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0.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1.转让权
  转让权,即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经著作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其作品并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商标法或者专利法保护。
  12.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