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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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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内容的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则上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都给予法律保护,并制止和防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著作权不仅涉及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而且还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促进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著作权法在确认和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又对著作权给予必要限制,以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又称正当使用或者自由使用,指著作权法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以某种方式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合理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作品的方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2.使用作品的目的须是非商业使用,即使用作品不是用来从事营利性的活动; 3.使用作品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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