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五章 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第三节 著作权的限制



       二、法定许可使用
  为了便于作品的传播、利用,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都实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所谓法定许可使用,是指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某种方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著作权法的直接、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著作权法的规定是适用法定许可使用的直接法律根据,对于著作权法没有做出规定的,不能适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2)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对于尚未发表的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使用人要想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3)法定许可使用必须以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为前提。即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只有在著作权人没有明确声明不许使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著作权人已明确声明不许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即使著作权法做出了规定,也不得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可因著作权人的声明而排除适用。著作权人对于不许使用其已发表作品的声明,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而不能采用默示的方式。如果著作权人没有采用明示的方式声明不许使用其作品,则法律推定作者同意适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在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主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性地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制度。对于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著作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想使用该作品的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著作权主管机关经审核发给申请人强制许可证之后,申请人即取得对该作品的使用权,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申请人虽然向著作权主管机关提出了使用某个已发表作品的申请,但未经著作权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即表明该申请人没有取得强制许可证,不能享有对所申请作品的使用权。
  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使用都是他人对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享有使用权,并且都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为两者的相同点。但是,两者也存在明显区别:首先,强制许可不受著作权人意志的影响,即使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只要申请人向著作权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著作权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即可取得对著作权人已发表作品的使用权;而法定
许可使用直接受著作权人意志的左右。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只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其他人就不能对其作品享有使用权。著作权人的意志可以排除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适用。其次,强制许可应由申请人向著作权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著作权主管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作品使用权,而法定许可使用不需提出申请,使用人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的情况下,直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权。再次,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限制,对申请人的范围也无限制,而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范围内,也只有特定主体享有法定许可权。
  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最重要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而这两个公约对强制许可制度已做出了规定,因此,两公约关于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也适用于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