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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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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称经济权利或者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可让与性 著作权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其作品,并由此获得财产上或者经济上的利益,而且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等方式,把作品的使用权授予他人并取得财产上或者经济上 的利益,即著作财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移到他人身上。但是,著作权的转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可能永久性转让。当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限届满,或者受让人放弃权利,或者受让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时,此种权利又回到著作权人手中。 2.期限性 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而不是给予永久性保护。在法律规定的有限期限之内,著作财产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超过有效保护期之后不再受保护。此点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法律对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保护,不受期限的限制而给予永久性的保护。 3.物质利益性 著作财产权以财产利益或者经济利益为内容,著作权人通过享有和行使著作财产权,能够给其带来财产利益或者经济利益。如著作权人有权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有权许可他人按照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复制权,即采用一定的形式把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所谓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复制权包括复制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作品的权利、禁止他人擅自复制其作品的权利、获得报酬权等。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财产权之一,著作权人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许他人行使。 2.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所谓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公开表演是传播作品和使用作品的重要方式,表演权一般是由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来行使,因此,在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表演其作品的情况下,表演者应该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之后才能进行表演。但是,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不同的,表演权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范畴,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的范畴。 3.播放权 播放权,又称广播权,即著作权人或者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人通过电台、电视台的无线发射、有线发射等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播放权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 播放权具体包括:许可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能够播放其未发表的作品,如果著作权人不同意播放,则不能播放;获得报酬权,即著作权人对于播放其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都有权获得报酬;禁止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声明不许播放其作品。 播放权不同于播放组织的权利。播放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范畴。播放组织的权利,是指播放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有权许可或禁止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播、传播、录制的权利,属于邻接权的范畴。但是,两者也有联系,体现在:播放权是播放组织的权利的基础,播放组织的权利往往受播放权的制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播放组织不得播放著作权人的作品。 4.展览权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出权,即著作权人自己或者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人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陈列展示的权利。展览,是指公开陈列展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的内容主要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展出自己的作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展出其作品,并由此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对于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展出,无论是展出作品的原件,还是作品的复制件,都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该条规定,对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做了一定的限制。 5.发行权 发行权,即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权利。发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发行人必须是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的人;二是必须是把作品的复制品向社会公众散发;三是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发行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发行其作品复制件、有权决定是自已发行还是授权他人发行、有权决定发行的数量、方式以及范围,并由此获得相应的报酬。 6.出版权 出版权,即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出版自己的作品、何时出版和如何出版,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著作权人既可以自己出版其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出版其作品。 出版权与复制权具有密切联系,出版权实际上就是一种复制权,但是,两者仍存在区别:出版的目的具体、明确,出版的目的在于销售、发行以获得报酬;而复制的目的比较复杂,复制不一定是为了销售、发行以获得报酬,也可能是出于学习、研究、赠与等目的。 出版权与发行权也有密切联系,出版过程中往往包含着发行,但是,两者仍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存在区别,如出版权的客体主要是图书等文字作品,发行权的客体多种多样,而且发行的方式比出版的方式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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