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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承担缴费义务的意义在于: 第一,维持专利权,因此年费又称专利维护费。国家设置专利机关为专利权人服务,包括接受专利申请,审查批准专利,接受专利咨询,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文献检索,管理专利事务,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因此,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以后理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年费,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同时也为国家专利机关提供必要的经费,以保证专利机关运行所必需的开支。 第二,控制专利的质量。一项发明创造从申请到取得专利保护,专利权人需要缴纳各种费用,这笔费用虽然在该项发明创造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中只占很小比例,但毕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而迫使专利权人努力提高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从而维护了专利的稳定,保证了专利授权的质量。 第三,有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一项专利只有尽早地投入实施,专利权人才能获得经济效益;否则,已经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势必影响发明人申请专利、推广技术的热情。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申请人在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时即应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缴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这6个月的期间叫宽限期,是巴黎公约规定的(《巴黎公约》第五条之二)。这个期间有这样的效力,即年费如果没有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缴纳,而且在宽限期内也没有缴纳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才告终止,而且追溯至年费应当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终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 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年费数额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高,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数额又比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高。但在每一种专利中,不论发明创造价值大小,收费数额是一样的。开始的一年,年费的数额较低,以后每隔三年或二年累进一次,愈往后累进的数额也愈多。其理由是专利权有效时间较长,专利权人的经济收益也较高,因此他应当负担较高的费用。 年费应当由专利权人缴纳,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专利权人由于某种原因而不缴纳年费,与专利权的维护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可以缴纳?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应当是允许的,因为如果不允许,专利权将因没有缴纳年费而终止,被许可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日本专利法允许利害关系人可以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而缴纳年费,这一点可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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