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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和普通财产所有权不同。普通财产所有权一般是随客体占有的转移而移转,随客体的消失而终止。客体不消失,财产所有权就可以长期存在。法律上对普通财产所有权无需规定期限。
  专利权则不然。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无法占有,不会发生因客体消失而权利终止的问题。但是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可以阻止其他人未得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发明创造的权利。如果国家允许这种专有权长期存在下去,则工业界和一般公众将不堪忍受,而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也将受到严重阻碍。所以按照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专利权总是有一定期限的。
  从理论上讲,规定专利权的期限一方面应当考虑到发明人的利益,应当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期限不宜太短。另一方面则应当照顾到工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当考虑科学技术发展的周期,因此,期限又不宜太长。应权衡这两方面的利益,根据发明创造的重要性作出适当的规定。
    关于专利权的期限,绝大多数国家的制度中有一点是一致的,即专利权期限不论发明的重要性如何,长短是一样的。在统一的专利权期限的限度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以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期限的长短。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各国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一般在15年至20年之间。在各国的实践中,发明专利的平均寿命是10年左右,仅有3~4%的专利寿命达到18年以上。不过,有些领域的发明需要较长的期限。例如药品和农业化学品,各国都规定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能销售。申请人在实验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专利申请后,要完成病理、病毒、生理、临床等试验,经主管部门认为合格才能销售。这个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大约需要10年左右。如果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专利权人就无法在剩下的几年内通过销售回收其为研究开发所作出的巨大投资,这样就会影响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现在国际上的趋势是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不少于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知识产权协议》第33条)。我国于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为了鼓励本国化学、药品领域的发明,以及这些领域的技术引进,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改定为20年。在目前,我国专利法还不允许专利权人因其某些产品(例如药品、农药)的销售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耽误时间,而要求延长。
  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个申请日是指在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申请日,所以专利权人原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其专利权期限是自在我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至于专利权人原享有本国优先权的,由于在先申请(即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后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权是根据后一申请授予的,所说的申请日当然是指后一申请的申请日。
  这里应当注意,专利权利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不过是将申请日作为期限的起算点,并不意味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即可得到保护。专利保护要到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才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1款)。不过,申请日也有一定意义。第三人在专利权人的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的,可以享有先使用权。此外,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自申请日起就排除了第三人就同一主题取得专利的可能性。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都比发明专利权的期限短。不过这两种专利权的期限也有不同的情况。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在多数国家是10年。也有一些国家规定比10年短一些,甚至要求每隔3年续展一次,不续展的即告终止。实用新型的创作所需投资少,技术比较简单,经济价值也比较低,其专利权期限不需要很长。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期限延长后,决定将实用新型专利期限稍予延长。原来规定有续展手续,经过几年实践觉得没有必要,所以已经予以取消,直接规定实用新型的专利权限为10年。
  至于外观设计,它的专利权期限短,并不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外观设计专利对工商业自由并无真正的影响。外观设计的新创作并不因已有专利的外观设计而受到限制。所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较长的期限,在理论上讲是可行的,只是实际上没有必要而已。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当是至少10年(《知识产权协议》第26条第3款)。我国专利法也就规定为10年,与实用新型保持平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都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一点与发明专利权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