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内容、期限和限制>>第三节 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权也就终止。但根据统计,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是少数。多数是在期限届满前因有其他原因而终止的。所谓其他原因,专利法规定有两个:即(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2)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法》第44条)。另外,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与专利权终止还有所不同,因为专利权终止是自终止时起专利权失去效力,而在专科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专利权视为自始没有生效。专利权无人继承,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看来与无人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情形相同,也可以归入上述第一类情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年费本来是为了维护专利权的有效存在而缴纳的,所以不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应当认为专利权人从经济上考虑已经失去了维持专利权的兴趣,专利权自应终止。所谓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即没有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也没有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义务,但是实际上,不仅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缴纳。有的国家专利法甚至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而缴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放弃其专利权。如果是部分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撤销程序撤销部分专利权,或者通过无效程序宣告部分专利权无效来实现。专利权人放弃全部专利权一般是通过不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来实现的。不过,有时也有这样的情况,专利权人为了避免其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而宁愿自己声明放弃。这种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一送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立即生效。
  如果专利权人在放弃其专利权以前,已经与他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也可以声明放弃专利权呢?按照《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此如果他要放弃专利权,应当事前征求被许可人的同意,或者与被许可人作出妥善的安排。假如他不顾被许可人的利益而使其遭受损失,被许可人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专利权终止,专利权自终止时起停止存在。这里的终止时,包括两种情况:在不缴纳年费的情形,是指年费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之日,而不是宽限期届满之日;在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情形,是指该声明到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专利权终止没有追溯的效力。
专利权终止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登记于登记簿,并予以公告。专利权终止经登记和公告后,有关发明创造就成为无主财产,人人可以自由利用。[1]专利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这一权利的实质在于,未经专利权人本人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利用该专利,否则即构成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但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这些限制从不同的目的出发,可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社会一般主体的日常生活或学习方便,在特定情形下对专利的使用或销售,法律并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是专利法在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二是特定社会主体--国家基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形下,对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由自己或允许他人依法强制实施。该情形下,也不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犯,从而也是对专利权的限制。该情形主要包括国家强制许可和依国家计划许可两种方式,它是在尊重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下面我们分别叙述之[2]

[1]本节内容引自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190--19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 以下内容主要引自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211 -22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