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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专利权的合理利用
  对于以下的一些行为,我国专利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属于合理利用。
    一、专利权用尽以后的使用或销售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以后,他人再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说专利权人的权利已于第一次销售之后"用尽",即不再具有效力。但要注意,专利权用尽只适用于产品经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售出以后,他人的再使用和销售行为,不包括他人的制造或者进口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仅如此,而且购买专利人或者被许可人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的第三者,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之所以有这个规定,是因为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制造专利产品,是为了公开出售,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此系国际通行的"权利用尽"原则。
    二、先用权人的制造和使用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应强调的有三点:一是先用权人必须证明他的发明创造是在申请日之前由他自己研究出来,他的这项发明创造与专利权人无关;二是先用权人必须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在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如建筑了厂房、购置了机器等;三是先用权人的使用权仅限于原有的范围,即指继续制造原有的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而且产品一般不得超过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也无权许可其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