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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权的计划许可 所谓计划许可,就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计划,而无需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许可指定单位实施发明专利。由于我国专利权人有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对不同的专利权人,计划许可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 "计划许可"的利弊,将由实践进一步检验后决定取舍。 1.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的计划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从这个规定中可看出,实施计划许可是十分严格的: 第一,必须是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比如高效的节能装置等。一般的发明创造不在计划许可之列。第二,计划许可要有严格的手续。只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可以决定实施计划许可。第三,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以上各项是针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发明创造专利而言的,由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持有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从本质上讲,是属于国家所有,那么上述规定是符合情理的。 2.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专利的计划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14条第2款还规定"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于实施计划许可,有两点说明的:一是计划许可只实用于中国人和中国的企事业单位,而把外国人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除在计划许可使用之外,这是为了更好地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吸引外国人来我国申请专利;二是实施计划许可后,专利权人仍保持对被计划许可使用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所有权(或持有权),并享有从指定的计划许可使用单位获得报酬的权利,拥有向计划许可范围以外的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或许可实施该专利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实施计划许可的同时,仍保留专利权人应有的权利。但事实上,即使是对中国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个人,采用计划许可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指令性的计划已经越来越少了。 本章学习目的、任务和重点提示:详见>>>>> 本章的课后测试:详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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