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利用、保护>>第七节 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依据《专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对于侵权行为主要是适用民事制裁,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有以下四种方式:
  1.停止侵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专利权人的专利,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继续侵权的方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一般应在确认侵权事实存在,构成违法后方可采取,否则,仅依专利权人一方请求而采取此措施,可能因最终确定侵权不成立,给被告造成很大的损失。但是要最终认定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必然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期间如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又有可能因侵权的最终确认而给专利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在专利权人提出请求时,责令其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一旦在认定侵权不存在时,可以以此赔偿被告人的损失。此外,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还可以请求采取预防措施,例如拆除侵权用的生产设备等。
  2.赔偿损失
  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侵权行为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这是一种主要的民事责任方式,以此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以上三种计算方法,究竟采用哪种,要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和原告的要求选择适用,如果各数额不一致的,应选择对原告保护最有利的标准,即应使他获得较多的赔偿。
  3.消除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消除影响。这个规定是必要的。因为专利侵权行为不仅使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而且往往使其产品的信誉受到很大损害。如以伪劣的产品仿冒专利产品,便会损害专利产品的质量信誉。这种情况下,应责令侵权人消除影响,例如通过新闻媒介发表声明,或者将人民法院的专利侵权判决或者专利管理机关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在报上发表,予以澄清,以恢复专利权人的商誉。
  4.赔礼道歉
  侵害他人专利权的无效合同,应当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这主要是因为专利权人对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有怨气,在侵权情节恶劣,败坏了专利权人的商誉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有利于侵权纠纷的解决。
  以上四种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因第三人侵犯专利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期限为2年,自其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算。"得知"就是知道;"应当得知"就是应当知到,即按常理应当知道。应当得知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由于专利权人主观上的过错,没有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法律上亦推定其已得知。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被许可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被许可人主要指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