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利用、保护>>第七节 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志或者专利号,使他人认为该产品是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这种标记权也是专利权的一部分,在专利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向公众通告该产品已经取得了专利权,不得任意仿制。标明专利标记还可以提高产品信誉,扩大影响,增加销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有可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由于当时刑法对此无规定,《专利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假冒商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作了修订,并于第216条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今后对假冒专利犯罪可直接依刑法第216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泄露国家机密的刑事责任
  世界各国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凡属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都认为是国家机密,不予公开。我国《专利法》对这类申请也不按普通程序予以公布。《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就私自向外国申请专利,以致于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应由申请人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专利法规定比照刑法的规定,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即依据《刑法》第39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67条规定:"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该局各级领导人员、专利审查员、专利受理和审查程序中各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它工作人员,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等在内。[1]
徇私舞弊主要是指在受理、审批专利申请的工作中,或者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专利事务的工作中,或者在处理专利纠纷的工作中,明知是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而授予了专利权,或者明知是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而驳回申请,或者剽窃申请人的技术以化名申请专利等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依《刑法》399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24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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