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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分别采用"全面注册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所谓全面注册原则是指凡是商标使用人在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就必须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有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实行这种原则的目的,一方面是便于国家对全部商标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是使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都经过注册,可以确保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全面注册原则势必会增加一些生产经营者的负担,而且也会束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其不能够适应市场需求迅速转产。另外,全面注册也会逐渐淡化生产经营者对商标的产权意识。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就是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商标使用人是否取得和放弃商标权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应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是一种国际惯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也是自愿注册原则,这就是说,商标使用人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完全由生产经营者自己决定。生产经营者根据商品的性质和市场情况决定其注册与否,生产经营者对于产量高、销量大的商品自然会申请其使用的商标注册,从而取得商标权,进而保证商品质量,增加商品的竞争能力,占领市场;生产经营者对于产量小,质量不稳定,销量无保证的商品则会认为无需申请商标注册,当然,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在规定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对少数商品使用强制注册的办法,如我国《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的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注册的商品有人用药品(包括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和有包装的烟丝),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我国商标法对商标采取的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之所以对这少数商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乃是因为这些商品涉及到公民身体健康,所以必须促进生产企业保证商品质量,同时也防止商标的乱用滥用,便于查处假冒、仿冒商标的违法活动。 三、集中注册与分级管理的原则 依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注册是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统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规定有关事项。实行集中注册的方法,便于国家掌握全国商标注册的情况,有效地对商标进行审查,避免分级注册带来的各地商标相互混同的现象,从而使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所谓分级管理是要求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管理,指导企业正确地使用商标,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或其他商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等等。实行分级管理,可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使商标管理更加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并使商标管理常规化、制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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