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六章 商标的注册>>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三、商标重新注册申请
  1 我国《商标法》第21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后,商标的使用范围应限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品种,商标权人不得擅自扩大商标使用商品的范围,否则即属于商标权的滥用。但是随着商标权主体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范围的拓展,商标权主体有必要在原来未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这时就需要商标权主体扩大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即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由申请人重新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按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办理。
  2 我国《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权人享有的商标权也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其不能任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注册的其他标志,如果注册商标改变其注册标志,不论是大刀阔斧改换门庭,还是稍加变动润色,都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因为一个商标如果它的文字、图形或注册的其他标志发生变化,即或是细微的变化,也会使注册商标失去原有的样貌不再为其原来意义上的商标,对其自不能依原有注册商标加以保护,更有甚者,对商标文字图形的擅自改变甚至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因而注册商标改变其标志的,必须重新申请登记,必须重新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按商标注册手续重新办理。
    四、商标变更注册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在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行业调整、企业转产或迁移厂址等原因,使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此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应该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变更不同于使用商品范围的扩大及注册商标文字图形的改变,更不同于注册商标的移转。《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
  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是指注册商标人名称的变动,这种改变仅限于商标权人称谓的改变,而与商标权主体本身无关。法律授予商标权的乃是以原来名义获取注册的商标权人,如果商标权人名义发生变更若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则其不再被法律承认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而且还会因违反商标法,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可能性
  2.商标注册人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商标注册人经商标局核准的地址如若发生变更,如果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商标管理机关和商标注册人的联系就会中断,那么有关书件就无法传达,从而影响对商标的管理,因此,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商标事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商标代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普遍实行,但我国在商标法施行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并没有实行这项制度,仅在涉外商标注册申请上实行商标代理,而国内商标注册的申请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直至1993年7月15日公布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现已废止,被《商标法施条例》取代)才正式取消商标核转制,全面实行商标代理制。我国现行《商标法》同样也规定了商标注册的代理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可以代理的,但必须经代理人授权。而且,我国国内的商标代理是一种任意代理,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理商标事宜,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代理人没有权利强行要求代理。如此规定也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代理的规定。同时,我国《商标法》还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即外国商标注册必须实行代理制,此规定符合国际惯例。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