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六章 商标的注册>>第四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是决定申请人的商标能否授予专用权的关键环节,实质审查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依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审查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即审查商标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10条、11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和其他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商标的情况。
  (3)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应不同于简单的符号,行业通用的文字图形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便于他人识别.。
  (4)审查商标是否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他人注册在先或初步审定在先并公告过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所谓商标相同或近似,其判定标准见第二十四章"商标权的保护"。
  (5)审查商标与他人已失效但失效未超过一年期限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我国《商标法》第46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四、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结果
  1.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和公告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初步审定后的公告是商标进行的第一次公告,主要是将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地址、日期及商标名称、图样,使用商品的名称和类别公告出去。公告目的,主要是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协助商标局进行审查。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和公告是商标注册的一个重要程序,但该商标能否核准注册还须经过其他法定程序后才能确定。
  2.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成为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给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和《驳回通知书》,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受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