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内部监督体系,是指公共管理主体组织内部建立的自我约束和制衡的监督系统。公共管理内部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

一般监督:公共管理一般监督系统的构建依赖组织结构的设计和对行政责任的维护,是组织自身形成的带有层级节制的监督系统。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和完整的组织运作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内部监督和责任制约提供了途径。具体表现为组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平行机构之间的监督。可见,公共部门内部的一般监督通常依赖于管理制度和组织结构,尤其是层级节制的组织行为规则。

专门监督:公共管理内部管理中的专门监督系统则主要是公共管理主体在组织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督机关,以设立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最为典型。关于行政监察,目前世界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行政监察制度有美国的监察长制度、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中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行政监察机关在各种政府组织内部都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地位,拥有独立的监察权限。我国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及其他辅助性权力,履行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诉愿监察等监察职能。关于审计监督,审计是对公共部门各机关一切财物事项的记录、报告与验证,有专职机关作为系统的监察,以鉴定其收支实行的正确程度以及财物行为是否忠诚,并考核其绩效。审计监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满足了公众对国家财政、经济运行状况等重要信息的准确获知,直接作用于公共资金的配置和使用,监控财政资金的流向,抑制政府腐败的发生。

公共管理内部监督实质上是公共部门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不可避免的受到来自各方权力主体和利益关系的约束。尽管对于公共部门来讲,最直接、最有效率的监督主体还是来自于组织内部,但这种监督有时候并不能完全发现和解决公共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而随着现代民主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管理的外部监督的作用日益壮大。

2)公共管理的外部监督。

公共管理外部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以及社会舆论。

政党监督:政党监督主要涉及执政党和处在非执政地位的政党监督。各国由于国体和政体存在差异,因此政党监督在各国的作用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保证党的意志在国家政策方针中不断得到实现,同时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在我国,民主党派在国家发展方针政策的制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通过全国政协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达到对政府工作进行督促的作用。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通常与其选举制度是相配合的,为选举服务,在野党通过对执政党实施政治压力来实现本党的利益表达,同时也起到了客观的督促作用。

立法监督:立法机关主要对公共管理进行法制监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不同于西方的议会制和总统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文件,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察政府工作情况,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受理申诉和检举,人事任免。在西方以议会为主要的立法监督机构,通过质询、调查、弹劾(如下图)、不信任表决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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