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7-15 弹劾
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对公共管理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严格执法介入公共管理主客体之间的行为关系,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司法权具有裁判终结性、中立性和不可转授性,这使得司法监督成为对公共管理最强有力的监督方式之一。司法机关通常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两者通过审查、公诉、审判等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公共管理主体实施法律制裁,从而起到监督作用。但是司法监督是被动的,作为一种“不告不理”的消极监督方式,它需要与其他监督方式配合使用。
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上相对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在相同目标下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或团体对公共管理主体进行广泛监督的活动。社会团体对政府进行监督的程度和效果一方面取决于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意识和参与素质的提高,同时也取决于作为监督对象的公共管理主体的民主开放程度和对社会价值多元化的认可程度。这种社会团体监督在体制具有较强的影响广泛性和监督方式的灵活性。社会团体主要通过表达和维护公共利益诉求,督促社会问题进入公共管理议程或公共政策议程来实现对公共部门的监督功能。
公众与媒体监督:公民对政府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对公共管理主体进行监督,实现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规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非组织化监督行为。在我国,与监督政府相关的法定公民权利主要体现为选举权、言论权、游行示威权(如下图)、检举申诉权等;公民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在科学技术和媒体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利用大众媒介表达公共利益诉求和意愿逐渐成为公众对政府实现间接监督的主要方式和工具。覆盖全社会的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凭借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帮助公民实现对政府进行快速及时的监督。很多西方国家把媒体称做“三权分立”以外的第四种权力,并颁布《新闻法》。当然,媒体和社会舆论要真正实现对公共部门进行监督的预期目标还需要与其他法律或行政监督结合起来,刚柔并济,相互配合。政府等公共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和支持新闻监督,促进自身的发展,例如,昆明就聘请新闻媒体为舆论监督员。(链接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