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力量结构与国际制度结构并不是截然分开和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一方面,国际制度结构既反映了国际力量结构的现实状况,它的建立、运行和发展最终要体现国际政治的力量对比。例如,欧洲联盟就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欧国家普遍受到削弱,回复到多元格局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这就决定了它的运行体制是相对平等的民主体制。相反,联合国建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是大国主导下的体制,为加强大国的协调和制止国际冲突的功能,设立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虽然联合国大会是平等性的体制,但在安理会却是大国主导的等级制,这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国际制度结构一旦确立,反过来又会影响国际政治力量的发展和变化。美国虽然是唯一的超级大国,但其行为同样也要受到国际法、联合国的制约,当然,与别的国家相比,它受制约的程度相对较低一些。在联合国安理会内,五大常任理事国形成一种权力结构,但这种权力结构在运行时也需要遵循国际社会现有的制度规范体系,它们并不能为所欲为。
国际力量结构和国际制度结构通过抽象,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存在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结构,在国际政治中,国际结构是客观存在的,它既是由国家的行为和互动关系所产生和决定的,同时一旦形成又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能够对国家的对外行为和相互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这表现在它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整体的政治结构总是大于个体的总和,也就是说,国际政治结构一旦形成,就会作为整体的力量发挥作用,这种作用要大于及各行为体力量的简单相加,这就是系统论的基本观点。二是国际结构一旦形成,就会具有自身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能够导致任何结构成员都意想不到的结果。例如,在国际社会中,由于国家互不信任,所以每个国家都想不断增加自己的国防力量,但如果每个国家都这样做的话,就会导致国家的绝对国防力量虽然增加,但相对防卫力量却在下降,结果国家会发现自己越是追求安全,安全环境越会恶化,不断陷入恶性循环,这就是安全困境。
二、国家层次的国际政治
国家层次的国际政治即国家间政治,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对外行为,指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根本国家利益,确定一定的对外目标,并据此而实施的各种行为。二是由国家的对外行为形成的国家间关系的基本状态,包括国际冲突、国际竞争、国际合作。
国家的对外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由国家作为统一行为体进行的外交决策和对外战略制定等相对静态的行为;二是国家实施的具体、动态的对外行为,如使用武力、外交谈判、结盟、斡旋等。其中,外交决策、外交谈判和使用武力是国家最重要的三种对外行为,也是国家层次的国际政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这三种对外行为方式是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的。外交谈判和使用武力这两种行为必须由外交决策来把握和决定,而外交决策所确定的国家目标是需要通过谈判和武力来实现的,对一个国家来说,执行政策无非是软硬手段交替使用。因此,决策是脑袋,而谈判和武力是两条腿,是执行决策的工具。
国际冲突反映了国家间政治中对抗的一面,它具有程度大小的区别,最为激烈的国际冲突会导致国际战争的爆发,从而使国际政治处于剧烈动荡的状态之中,一般的国际冲突则会使国家兼外交关系降温,也给国际政治发展带来影响。国际竞争本质上是中性的,它既可以采取和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非和平的方式,因而国际竞争及可以是良性的,也可以是恶性的,良性的国际竞争通过进一步努力,可以发展成国际合作,而恶性的国际竞争则有可能发展成为国际冲突。国际体系中的任何国家都是出于竞争之中的,国家间的竞争是国际政治的基本状态。国际合作反映了国家间政治中利益协调和秩序和谐的一面,合作的种类,既可以是双边合作,也可以是多边合作,既可以签订条约,也可以结成联盟,建立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的发展有利于国际政治向和平方向的良性循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