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的考察这四个基本条件,有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前面提到的国际活动参与者(一般行为体)和国际政治行为体(主要行为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活动参与者在范围上要大于国际政治行为体,国际政治行为体只是国际活动参与者的一种。例如,次国家实体、个人都是国际社会重要的参与者,但它们并不能算是国际政治行为体。只有同时具备了四个基本条件的国际活动参与者才能成为国际政治行为体。国际政治行为体是国际社会、国际政治中的主要活动角色,个人、次国家实体等国际活动参与者虽然也在国际政治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甚至也形成一定的国际政治现象(如次国际层次的国际政治),但从总体上说,它们还不具备行为体的资格和条件,在国际政治中所发挥的影响仍然是相对的和附属于行为体的。
从上面的分析也不难看出,国际政治行为体是一个较为严格的学术概念,它有着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在国外理论界,曾经有学者提出“泛行为体”的观点。认为应该将所有在国际社会中发挥影响和作用的组织和个人都称为国际行为体。这实际上就是将国际活动参与者与国际行为体混为一谈。显然,个人不是实体,个人只有在其任职期间,作为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才能享有在国际上发挥正式作用的资格、能力和可能性,个人所拥有的行为手段是国家所赋予的。个人一旦离职,就无法发挥原有作用。也就是说,个人不具有稳定性,而且个人的利益也无法断定。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下台以后,虽然有着广泛的国际影响,但在国际交往中他已经不再是美国的总统,他只能代表他自己,他的国际行为资格随着离职而自动消失。美国前总统卡特退休以后经常充当美国政府特使,在国际舞台上开展各种斡旋活动,但卡特的这种作用是由当时的美国政府赋予的,如果不在某种程度上代表政府,那么他的斡旋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虽然所有的国际政治行为体都需要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无论是从在国际政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来看,还是从行为体自身的性质、实力和能力来看,国际政治行为体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能一概而论。这种差别决定了国际政治行为体存在各种类型,对国际政治行为进行分类研究,是深入理解国际政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行为主体经历了一个由一元向多元发展的过程,即由开始的单一主权国家行为主体逐步发展为国家与非国家两大类国际政治行为主体并存,并进而将非国家行为主体细化为各种不同类型的行为主体。国际政治行为体的类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近代国际政治阶段,民族主权国家是惟一的行为体,在当时的国际体系中,主要是国家存在和活动,虽然也出现了一些国际组织和世界性政党,但对国际政治都无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到了现代阶段,随着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联盟等全球性组织的建立和不断发展,政府间国际组织登上世界舞台,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逐渐成为国际政治的行为体之一,它们和主权国家共同组成国际法的主体,成为国际体系中的重要成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政治进入了新的阶段,层次和内容都发生了深刻的、前所未有的变化,随着国际联系的加深,除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深化之外,大量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国际社团等都开始成为新型的国际政治学行为体,在国际政治中开展活动,构成丰富多彩的国际政治现象。
从总体上看,可以将国际政治行为体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三个层次。所谓两大基本类型,主要是指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三个层次是指在非国家行为体中,又可以划分为超国家行为体和跨国行为体两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