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行为体是指能够独立地参与国际事务并发挥影响和作用的一系列实体。当今国际舞台的各种角色错综复杂,国际社会的各种实体单位的数量十分庞大,但并非所有政治经济的实体单位都能够成为国际政治行为体。目前国内外学者一致认为,构成国际政治行为体的实体应当具备一些基本的要求或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具有一定的国际行为能力和政治经济实力
即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际事务,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际间的相互交往,能够发生对外行为,能够影响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和决策,并对整个国际政治体系发生作用,也只有具备一定的政治经济实力才能真正对其他行为主体发挥影响和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国际政治行为体与主要行为体之间的区别。比如梵蒂冈、马耳他、摩纳哥等这些微型国家,它们虽然属于主权国家,但由于它们对国际事务影响能力有限,政治经济实力有限,虽然也属于国际政治行为体,但就不能算作主要行为体。梵蒂冈(梵蒂冈城国、罗马西北角0.44平方公里,与天安门广场一样大、1400人,常住人口仅540人;主要是意大利人)、马耳他共和国(316平方公里。由5个岛屿组成、40.6万人、位于地中海中部的岛国;首都瓦莱塔,首都人口6.3万人)、摩纳哥(1.95平方公里,其中约0.4平方公里为填海造地,是世界上不多的“国中国”之一、居民总数为3万2796人2008年、位于欧洲西南部,三面被法国包围)、圣马力诺共和国(61.2平方公里、2万8880人、位于欧洲亚平宁半岛东北部的内陆国,距亚德里亚海仅23公里;首都圣马力诺,首都人口4483人。)
2.必须具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并围绕这些利益开展行动
国际政治行为体以各自利益的特殊性为基础特征,国际政治行为体之间的相互区别关键在与利益特殊性和差异性。由于各自利益的相互差异,决定了它们所追求的目标不同,从而构成了国际社会的矛盾、冲突、竞争、合作等一系列国际关系的基本形式。一般现在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国际行为体都具有自身的特殊利益。行为体的利益可分为两类:(1)该组织行为的目标利益,包括个体利益和公益。例如,在大多数情况下,主权国家的利益就属于个体利益,即私利;国际组织的利益主要就是为了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或全人类利益。(2)行为体的自身利益,即行为体赖以在国际社会生存的立足点。例如,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就是国家赖以立足的基本利益点。对国际组织来说,虽然它们谋求的是共同利益,但它们也有自身利益。例如,联合国的自身利益就是保持作为全球最大的、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地位。
3.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国际政治行为体应拥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即能够排除其他行为主体的操纵和控制,独立地制定自己的对外决策和对外行为方式,独立地参与并影响国际间的相互交往,独立地运用其行为能力,发挥其职能作用。(参见链接)
4.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或固定的组织形式,能够参与国际活动,在国际关系中显示自己的存在。
任何国际政治行为体只有具备了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才能被其他行为主体视为发生行为的稳定对象。稳定性是行为体的基本要求,只有具备稳定性才能长期地持续地与其他行为体发生互动关系。如果一个实体朝不保夕,自顾不暇,是不可能在国际社会中发生持续影响的。只有国际行为能力也不够,如果某一实体长期闭关锁国、与世隔绝,不参与国际事务,那么它也无法成为国际政治行为体。所以,结构、能力和活动范围是成为国际行为体的前提条件。
以上四大要素或特征彼此关联,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行为能力是确立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者地位的关键;特殊利益使其相互区别的基本依据;独立自主的地位是其自立于国际社会的重要标志;组织形式和实力则是其具备行为能力和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