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国家行为体
非国家行为是是指那些不属于主权国家系列,但已经具备了前述四个基本条件、能够独立地参与国际事务并发挥各种作用和影响的政治、经济实体。它主要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世界政党、国际宗教机构、国际社团等。19世纪中叶以后,在近代国际会议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以解决各种行政性和技术性事务为主要功能的国际行政组织,如,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报联盟等,这些组织是非国家行为体的最早雏形。国际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也是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非国家行为体。国际联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成立,肩负着维护国际和平,调解国际争端的重要任务。尽管国际联盟最终宣告失败,但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它从事的一系列国际活动,如限制军备竞赛、组织签署和平公约、调停国际争端等,都对当时的国际政治格局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迅速发展,大型跨国公司也开始日益在国际舞台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从而使得非国家行为体数量不断增加、种类不断增多,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增强,成为国际政治中重要的行为体之一。
无论是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是国际政党、国际宗教组织,它们都是国际社会中重要的实体单位,拥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人员、章程、办公场地和资金,具有较强的国际行为能力。虽然有的非国家行为体还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尚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力,但所有的国际组织自其成立之日起,就已经形成了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利益,确定了自己的国际行为目标,并且可以采取与自己的性质相关的国际行为手段,独立自主地在国际社会中开展活动,因而能够成为国际政治的行为体之一。
根据各类国际组织或政党的功能和活动,又可以将非国家行为体划分为两大类,即超国家行为体和跨国行为体。
超国家行为体主要指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主权国家的官方政府参与的国际组织,它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其成立是为了处理国家间正式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一系列关系,并通过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固定化。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最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它虽然由主权国家组成,但一旦形成,就具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并对国家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制约作用。特别是一些大型的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洲联欧盟成员国国旗等在某些方面具备了国际政府的一些性质和功能,主权国家的部分权力已经通过一定渠道转移到这些国际组织或与其共享。并且,政府间国际组织不仅有着固定的组织机构、人员、章程、场地和资金,而且在国际政治中的行为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和更加有效。例如,联合国的国际行为就可以通过外交、经济制裁甚至是武力手段来进行。联合国一般是通过带有约束力的决议和声明来呼吁当事人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联合国也可以通过整治、经济制裁来制止或惩罚国家的某项国际行为,甚至可以通过建立维和部队、组织多国部队等形式来处理某国内部危机或制止侵略战争。由此可见,政府间国际组织事实上在某些方面已经具备了超国家的性质,特别是对于一些小国、弱国来说,政府间国际组织不仅仅是国家之间互相斗争的工具,而且和国际法、国际制度一起,形成了某种既定的国际政治结构,成为影响国家行为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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