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参与合作的行为主体数量可分为多边合作与双边合作。
3.按合作目标的广泛程度可分为战略性合作和一般性合作。
所谓战略性合作,是指在国家战略目标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间合作。例如: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美印战略伙伴关系、中美稳步建立共同应对挑战的伙伴关系。中俄两国签署相互通报弹道导弹和航天运载火箭发射的协定表明,两国战略互信已达到非常高的水平。
一般性合作是指国家在具体问题领域中基于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合作。这种合作一般具有“就事论事”的特点,此时此刻在此领域的合作并不意味着彼时彼刻在彼领域就会进行合作。
4.按照合作的正式程度可分为默契、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
默契是一种非正式的国家间合作。例如,中国从以色列进口先进预警机和预警雷达,是一种默契;美国的某种程度上的默许,也是一种默契。
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进行的合作属于正式的国际合作。
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的《乌得勒支和约》、《神圣同盟条约》、十月革命后的《布列斯特和约》都属于国际条约。
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多边条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是国际条约、协定、规章等的载体。
5.按合作的领域可分为政治合作、经济合作、军事合作、科技合作、文化合作等。
       三、国际合作的障碍
国际合作的重要基础在于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但是共同利益不能够保证国际合作的自动实现。共同利益是国际合作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共同利益,国际合作就无从谈起,但是有了共同利益,国际合作并不必然实现。为什么国际合作难以达成,或者按照正式程度来说,为什么国际制度或者国际机制难以建立。
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这样一种状况,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某一信息,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国家间提供的信息还可能是带有欺骗性的。例如,抗战时期日本先吞并东北,继而华北,再接着整个中国;德国进攻法国时对马奇诺防线的绕行。
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由于缺乏世界政府的管理,使得国家间的信息交流表现出不透明和不对称的状态,这就使得国家无法完整和正确的对其他国家的行动意图做出判断。这个时候国家往往认为其他国家的政策对自己是不利的。因此国家在进行政策调整时,不会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政策方向靠拢,由于政策难以彼此融合,所以合作很难完成。(这就像几个赌徒想通过赌博的方式赢钱,但是这些人掌握作弊的技巧,又都认为对方会用作弊赢钱,这就出现了信任的危机。怎么办呢,定个游戏规则,输赢应当如何处理,并对不遵守规则的人进行制裁。)同样的,在国际社会中,在彼此无法相互信任的情况下,完成合作就需要国家间通过达成某种协议以确保国家行为的可靠性,实现国家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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