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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的特征
  把握事物的特征是认识事物的重要方式。所谓特征,就是一个事物区别 于其他事物的属性。从方法上说,要认识一事物的特征,必须把一事物与其 他与之相近的事物相比较,在比较过程中揭示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属 性。我们要认识法的特征,就要把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规范、政策、 司法判决)相比较,揭示法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殊性。以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②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

  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③法是反复适用的。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譬如,法可以禁止和惩罚分裂国家、亵渎国旗的行为,但不能强制人们内心热爱祖国。马克思曾经精辟地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不过,我们应当看到,法通过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可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譬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分配方式,就对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重大的冲击。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国家制定的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其他社会规范则不具备这种高度的统一性。几乎在每一个国家中都同时存在着若干不同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从法的统一性又可引申出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