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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法律、法规、规章产生于不同主体、不同方面,如果没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就会滋生混乱、矛盾、相互脱节和其他弊病;并由此影响法的体系的和谐一致和整个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人无所适从,给法的实施造成困难。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有助于消除或防止以上弊病,有利于整个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协调发展和法的实施,有重要意义。
  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就要坚持:第一,
只能由相应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权限制定;第二,其法的效力和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应有明确规定;第三,应有专有名称;第四,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应简练明确,法律术语应严谨、规范、统一。为有效实现这些要求,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这些要求法定化。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不同立法主体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制定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时,立法主体未必都能顾及它们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联系。在经过一定时间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后,其中有些法就会发生过时、部分不合时宜或相互抵触、不一致的问题。注意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其一,有助于查阅有关同一事项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迅速了解同类的或整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全貌,确定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其二,有助于明确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失效,哪些继续有效,从而有助于法的适用和遵守;其三,有助于发现既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哪些应加以废止、修改或补充,有助于发现立法上还有哪些缺陷和空白,以利于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法的清理
  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清理的基本任务有两个,并由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厘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这是处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是直接的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清理有助于促进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和谐,有助于总结立法经验教训以利于立法的进一步开展,有助于实现法的系统化、科学化。法的清理作为决定法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变动的专门活动,只能由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按确定的程序进行。法的清理方法,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
  2.法的汇编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主要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法的汇编的价值在于:它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法制的面貌,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了解各种相关法的规定;使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现行法的优点和缺点,了解立改废的任务何在;还可为法的编纂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的条件。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进行法的汇编。但立法主体的法的汇编更有权威,可作司法、守法和其他法的实行的根据。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性汇编之分。
  3.法的编纂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的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形成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编纂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帮助人们发现现存法的弊病,从而去改善它、消除它;有助于促进法的体系的完善,就同一部门法实行增删整合,简化规范性法律文件,产生出规模较大的作为部门法基础和中心的法;有助于各种法、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还有助于法的贯彻实行。法的编纂需要在一定数量的同类法的基础上进行。法的编纂可经常开展,但不可随意进行,否则与制定新发法便无区别。大规模的法的编纂通常发生在一国处于盛世之际,亦发生在立法有相当发展以致出现规范性法律文件颇为芜杂、不搞法的编纂便无以改变这种局面的情形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