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原则做出不同的分类,对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有较大价值的分类有以下三种: (一)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我国的学者则因其常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而将它视为法律原则之一种。例如,“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政策性原则常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例如,宪法中的分权原则和人权原则,选举法的普遍、直接、秘密、平等原则,现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原则,诉讼法的司法独立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国际法中的国家平等原则等等。由于公理性原则来自事物本身的性质,所以公理性原则较政策性原则有更大的普适性。 (二)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例如,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人权不可侵犯原则等均为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最具体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难以区分。 (三)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实体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程序性法律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问题的原则。程序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公开原则、回避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等等。 应当指出,上述分类都是相对的,除了上述分类以外,还有其他的分类,例如,按照原则所在的法律部门不同也可对法律原则做出分类,美国法学家迈克尔·D.贝勒斯就将法律原则分为程序法原则、财产法原则、契约法原则、侵权法原则、刑法原则五大块。 本章学习重点:详见>>>>> 本章教学计划:详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