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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根据上文的讨论可以看出,法律行为的构成是需要一些条件的,我们将这些条件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本节的内容就是要考察法律行为的结构,具体分析其构成要件和这些要件之间的联结方式。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大体上分三点说明:
  (一)外在的行动(行为)
  这是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行动,是法律行为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它是法律行为主体作用于对象(包括其他主体、动物、物体、权利、关系、利益、秩序、整个社会)的中介及方式。没有任何外在行动的法律行为是不存在的。人的意志或意思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之世界(对象)产生影响,它才能成为法律调整(指引、评价、约束或保护)的对象。故此,西方法谚谓:“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马克思在评论普鲁士莱茵省林木盗窃法时表达了相同的观点:“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蜮,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像任何其他行为一样,法律行为之外在仃动(行为)也大体上分为两类:
  1.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躯体及四肢)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这一类行动(如杀人放火、货物买卖)可以通过自身的外力直接作用于外部世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2.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它又包括两种:①书面语言行为,诸如书面声明、书面通知、书面要约和承诺、签署文件等。②言语行为(speechact),即通过口语表达而在说者一语义一听者之语言交际中完成的言语过程。按照英国哲学家、“言语行为理论”创立者约翰·奥斯汀的观点,言语行为分三类:(a)以言表意行为,即使用语句传达某种思想的行为;(b)以言行事行为,即说出语句表达某种意图的行为,如许诺、命令、陈述、描述、警告等等;(c)以言取效行为,即说出语句产生一定效果、成功地使某人
做某事的行为。显然,上述诸种语言行为作为人的特殊行为,均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从而具有法律意义。在主观方面,所谓意思表示,都是通过语言行为来完成的。
  (二)行为方式(手段)
  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等。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一般而言,行为人欲达到合法的目的, 自然会选择合法的行动计划、措施、程式和技巧;否则就会选择违法(或犯罪)的方式和方法。而且,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归属的法律部门不同,其方式、方法和手段则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合法行为,民事合法行为的方式就不完全等同于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方式;同样是违法行为,刑事犯罪的方式就不能与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方式相提并论。除此而外,在法律上还必须对各种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以为法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标准。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有:①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方式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②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只与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主体(个人或机关)相关联,其他主体无权采用此种法律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即使采用,也不能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务上的犯罪,等等。⑧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的实施以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或空间作为条件,故此选择时间和空间就成为法律行为方式的特定内容,如入室盗窃、死亡宣告等。④与特定对象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有些法律行为所实施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物,其行为方式由该特定对象的性质所决定,如奸淫幼女、挪用公款等。
  (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因此结果是法律行为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法律通常根据行为的结果宋区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行为人对行为负责的界限和范围。在此,行为结果是行为过程和全部要素的综合体现。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①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这种影响或者是表现为对他人、社会有益,或者是表现为对他人、社会有害,即造成一定的损害。此外,结果可能是物质性的(有形的),也可能是精神性的(无形的),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无论如何,结果—行.为一行为人之间的联系是确定结果归属的重要线索,在这里离不开因果关系的’考察。没有因果关系的法律行为也是不存在的。②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如此等等。不过,这里应当区别的问题是:行为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法律后果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