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一编 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释义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确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这一观点,在法律实践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关系,它们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甚至完全违背法律,如非法同居关系、未经认可的收养关系,以规避法 律为目的的契约关系,无效或失效的合同关系等等。这些事实关系,都不能看作是法律关系,但又可能与法律的适用相关联,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认真处理的一类法律事实。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在:第一,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要求。第二,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规律的要求。第三,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在理论上承认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可以使我们不仅从思想、意志的角度,而且从实际的、客观的角度去研究法律关系;从而能够更好地认识和发挥法的效能。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的规定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实际上就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一般规定,它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同一类不特定主体,属于可能性领域。而一旦特定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指示”内容进行法律活动,那么就享有实际的法律权利,或者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此时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由此可见,没有特定法律主体的实际权利和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