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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关系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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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概念和理论的发展 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其他的法律概念(如法、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大多都直接或间接地同此一概念相关联。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任何法律现象的存在都是为了处理某种法律关系:每一法律规则(规范)的目的是要为法律关系的存在创造形式条件;没有对法律关系的操作就不可能对法律问题作任何技术性分析;没有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学地理解任何法律决定。故此,认识和研究法律关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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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 jurisvinculum)观念。按照罗马法的解释,“债”的意义有二: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应请求而为一定的给付。债本质上是根据法律,要求人们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法锁的观念形象地描述了债作为私法关系存在的约束性和客观强制性,为近代法律关系理论的创立奠定了基础。然而,在罗马法上,法和权利、法律关系之间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分界。因而,当时还没有“法律关系”
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直到19世纪,法律关系才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而存在。在法学上,德国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于1839年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了理论阐述。此后,德国学说汇纂派著名代表伯恩哈德·温特沙伊德的《学说汇纂教程》,法学家诺易纳的《私法关系的本质与种类》(1866年),彭夏尔特的《基本的法律关系》(1885年),厄恩斯特·鲁道夫·比尔林的《法律原理论》等著作对法律关系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在英美国家,19世纪法学家特利在其出版的《英美法的指导原则》(1884年)一书中最早论及“义务及其相应的权利”题。1913
年,美国法学家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从逻辑角度xl"权利一义务关系”、“特权一无权关系”、权力一责任关系”、“豁免一无能关系”作了分析和论证。1927年,美国西北大学教授阿尔伯特·考
库雷克出版《法律关系》一书,分20章系统探讨了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由此,法律关系就成为法理学的专门理论问题之一。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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