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十三章 法的现代化>>第二节 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二、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比之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外发型现代化模式则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这一模式通常以日本、俄国等国家为代表。
  一般而言,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动力。尽管在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国家,其社会内部存在着一些从传统走向现代的生长因素或条件,但是这一转型过程十分缓慢且困难,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较为薄弱。因而外来的法律文化系统的冲击与渗透,就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推动力量。
  第二,政治变革运动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历史先导,政府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由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国家是在外部环境影响以及外域法律文化的冲击下而走上法制变革道路的,因而往往有着相对确定的时间起点,而这些时间起点通常又与特定的政治变革事件相联系。比如,俄国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与18世纪的彼得大帝改革和1860年亚历山大二世废除农奴制的改革相联系;日本法制现代化进程以1868年的明治维新为起点;土耳其的现代法律发展则始于20世纪20年代奥斯曼帝国的解体和土耳其共和国的建立,等等。由于在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国家和社会内部,商品经济因素薄弱,无法自发形成变革社会的主体力量,政府以及现代政党作为有组织的社会力量便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主导的推动作用。这些作用的方式主要有:建立强有力的官僚体制和国家机器,保障法制改革的/顷利进行;根据变革目标的需要,建立法律机构,编纂成文法典;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参与法律变革过程。
  第三,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从事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目标。在外来法律文化的激荡和冲击下,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内部的各个方面和领域的矛盾都被激发起来,其中之一便是“西方化”与民族化的尖税矛盾。因此,在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中,民族主义情绪的激荡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现象。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这些国家法制变革的动力和目标之一。
  第四,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悖离是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表征之一。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也催发了传统法律精神与现代法律精神的剧烈冲突。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对域外的法律又化产生排拒的作用。因此,在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中,虽然法典化进程明显加快,法律发展在形式上有了较大进展,但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法律的价值合理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二律背反”现象。这必然导致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错综复杂,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