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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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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中国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创造性转换过程,因而,中国传统法制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中国传统法制是在绵延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浓郁的农业文明色彩的法律文化机制,是由特定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所构成的法律文化系统。 |
它作为一种独特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有着自己固有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体现着独特的民族法律心理和经验。从形式意义上看,它则表现为诸法合体的法律分化程度较低的法律结构体系。从实体价值上看,它则表现为以宗法为本位的熔法律与道德于一炉的伦理法律价值体系。这种具有特定意味的形式与实体、外部结构与内在价值之有机统一,便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从而与现代法制相分别。
就形式意义而言,中国传统法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其一,在法律的地位上,中国传统法制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其二,在法律的结构形式上,中国传统法制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合一的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其三,在司法过程的运动机制上,中国传统法律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就实体价值取向而言,中国传统法律的最大特色就是法律的伦理化。以宗法伦理理性为核心的传统中国法律,充分反映了儒家伦理精神对法律生活的深刻影响,是一个建构于“天人合一”的深厚道德基础之上的以王道精神相标榜的、通过家族本位的君权主义表现出来的法律系统。这种以“天人合一”观念系统为深层指导原则和终极依托、以“内圣外王之道”为行动方式的伦理法,包含着三个彼此联系的独特品格。一是礼治主义。它所反映的乃是建立在宗法结构基础上的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社会政治伦理秩序体系;它所体现的乃是以宗法家庭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图式。二是泛道德主义。这种法律的泛;德主义,必然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进而动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三是人治主义。帝王的绝对统治和吏治的发达,必然为体控世界中的人治主义提供现实的基础,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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