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十三章 法的现代化>>第三节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阶段
  按照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与历史的发展逻辑,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两个历史时期。从1901年到1949年,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先后经历了清末法制改革、辛亥革命的法制实践、北洋军阀时期的法律发展、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活动以及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建构等发展阶段:从1949年10月至现在,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则经历了新中国新型法制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阻却和停滞以及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时代等发展阶段。
  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进程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纵观这一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发生过三次历史性巨变以及由此而展开的三次法律革命,即1911年辛亥革命所引发的第一次法律革命,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所形成的第二次法律革命以及与1978年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三次法律革命。
  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遭遇到空前的挑战,而这一挑战在西方文明的压力下变得更加尖锐,逐渐走了上艰难的转型、更新之路。这一转型发端于清末的“新政”及其法制改革运动。从1900年开始,经过清廷的认可,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一场以兼采西法为特征的修律活动大规模展开。尽管这场运动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摇摇欲坠的晚清王朝统治,并且持 续十年之久最终走向失败,但从结果上看,却成了一次学习与输入西方法律文 化、借以改造传统法律体系的变革运动。20世纪的中国社会以辛亥革命为标志, 揭开了民国时代的序幕。旧的社会统治类型被废除,而代之以新的具有西方色 彩的政治架构。政治革命推动了法律的转型和发展。辛亥革命所创造的法律发 展模式无疑具有革命性意义。它要实现从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秩序向近代民主主义法律秩序的历史转变。尽管它的存在时间很短暂,其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亦很有限,而且实际生活中其施行效果也很不理想,但是它毕竟是原创性的,是一场剧烈的社会革命的产物。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创建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进而宣告了封建政治法律秩序的崩溃。随着资产阶级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制遂得以确立,揭开了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新篇章。
  1949年9月21日,当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庄严宣告“占人类总数的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的时候,古老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获得了新生。人民大革命的胜利,开辟了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新纪元,从而产生了20世纪中国的第二次法律革命。这场法律革命实际上是要推动从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秩序向新民主主义及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历史更替。第二次法律革命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它是在新民主主义法制发展的基础上,适应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历史变革的客观要求,坚定地走向社会主义法制,创设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其次,它坚决地打碎旧法制赖以存在的旧的国家政权系统,并且废除旧法统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新的社会条件及需要和可能,有条件地吸收先前法律系统中的某些因素;再次,它适应全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的需要,建构了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运行机制,奠定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它反映了建国初期社会变革的要求,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秩序。但是,在后来的历史岁月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的第二次法律革命遇到了严重挫折,直至酿成“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
  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当代中国法制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代这是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划时代的第三次法律革命。它的本质性意义,在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理型法律秩序的历史性变革与转型。邓小平明确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他特别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提出了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性任务。因此,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便成为当代中国法律革命,的一个基本目标。很显然,这是中国法律文明成长历程中的一场深刻的革命。第三次法律革命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它要求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强调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第二,它建立了一种现代型的法律秩序,一个以宪法为主导、公法与私法相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区别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架构正在形成;第三,它意味着一种新的法律价值体系的确证,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种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第四,这也是一个包含了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强调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第五,它也意味着在“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下,在统一的中国,香港、澳门回归后,台湾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逐步形成一国多法的整合性的法律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