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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主要特征 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行程曲曲折折,雄浑激荡。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系统。 从发展阶段来看,由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所制约,中国法制现代化要经历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因而是一个漫长的法制变革过程。这个过程从法律发展序列上看,体现了阶段性和连续性的辩证统一:从法律发展类型上看,则意味着从人治型的法律秩序向法理型的法律秩序的历史性的、创造性的更替。而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存在着一个过渡性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往往会出现二元结构的现象,进而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价值取向。这就是说,随着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乃是人治型法律秩序与法理型法律秩序二元并存的时期。当然,这种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态不应当长时间地持续下去,而应当通过法制改革来促进人治型统治体系向法治型统治体系的尽快转化,避免或减少二元法律秩序结构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 从动力机制来看,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合力。这是因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经济特征,是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更替;它的政治特征,是从传统集权政治向现代民主政治的演进。传统自然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传统集权政治与现代民主政治,是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它们分别构成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及政治结构的基本内容。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现代民主政治,二者共同汇合为当代中国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法制现代化乃是这一主旋律的强劲回响。而在其中,经济条件归根到底还是有决定意义的。重构新型的现代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不是在过去小农式的自然经济轨道上的滑行,而是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创设一个法理型的现代法律秩序系统。 从政治架构来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架构的启动。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那些原先不发达的国家(尤其在东方)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诞生,为国家能力的增强和新型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政治架构的创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诚然,不断成长、日益壮大的现代市民社会能够为现代法制的形成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但是,仅仅依靠市民社会的自发机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法律生长的现实需要。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制现代化的任务十分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只有这样,中国法制现代化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本章学习重点:详见>>>>> 本章教学计划:详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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