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十三章 法的现代化>>第二节 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三、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一般来说,在属于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国家,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该社会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因,但是这种外部力量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终究要通过该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因素而发生作用。因此,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程。这种模式以中国为典型代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既具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兼具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相关属性。二者内在融合,形成独特的混合式的法律发展范型。具体言之,一方面,从法制现代化的启动机制来看,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运动中,确实存在着域外法律文化的强大压力和冲击的问题,舶来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往往构成启动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动因。近现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剧烈变革的时代,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遭遇到空前的挑战,这一挑战在近代西方文明的压力下变得更加尖锐。近现代中国法律的发展进程,几乎每一步都带有西方法制冲击的印迹。从戊戌变法到清末法制改革,从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到北洋政府及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实践,尽管还保留着浓厚的传统色彩,但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乃是近现代中国法制变迁的催化剂和外部条件。
  但是,另一方面,从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机理上看,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内部,已经逐渐生成了法制变革的因素和基础。在中国明清之际已经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虽然遭到前清帝国统治集团的无情扼杀,但是到了19世纪初叶,商品经济已经顽强地生长起来,与前朝相比它毕竟在晚清社会经济系统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这就为近代的法制变革提供了条件。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西方法律文明开始输入中国,进一步冲击了已经开始发生缓慢变化的法律系统。所以,当19世纪西方法律文化传入中国时,尽管中国社会尚不具备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整体条件,但是变化的基础已经开始确立。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进程,乃是内部因素与外来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西方的冲击不过是这一综合动力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尽管它是一种很重要的力量,但这种外部力量终究要通过内部的复杂变量发生作用。推动近现代中国法律变革的主要根源,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了中国法制变革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方向。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在这一新的经济文明体系推动下,一个全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模式正在逐步形成。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运动的最为持久、强大的动力。
  四、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多样性统一
  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是多彩多姿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径发展演化。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之内,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思想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它的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也有差异,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习惯和民族传统特点,况且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也不尽相同,等等。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法制现代化运动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彩的特点。各种人类共同体的法律类型,都是由具体的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学说及心理所连结而成的运动之网。作为这些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国度的法律制度乃至法律意识都独具个性,从而形成各种各样特殊的法律现象。尽管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在不同的法律系统之间常常会有相似之处,但这种相似性并不能淹没每,一个具体的法律系统的个性色彩。正因为如此,法制现代化运动才这般丰富多彩。诚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地域间的堡垒,会越来越打开,从而使法律发展的历史个性逐渐减弱。但是,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虽然法律的交流与融合日益增进,但全球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并没有因此而变成呆板划一的群体的堆积。随着文明的进展,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内容只会愈来愈绚丽多彩。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趋势。
  因此,我们只有深入研究各种不同的人类共同体(民族、国家及地区)法律发展的特殊进程,才能深刻地揭示不同类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特殊本质。但是,另一方面,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富有个性的具体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之间,又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而必定会构成一个“总体”。在多样性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中,存在不存在统一性,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观同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观的根本分歧之一。科学的法制现代化理论的重要使命之一,就在于从法律发展模式的多样性中寻求统一性,从千差万别的具有偶然性的大量具体法律现象中,探求法制现代化运动的普遍规律。
  因此,所谓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多样性统一,是指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在这里,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因为一般只能寓于个别之中,并且通过个别来实现。离开了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统一性,其结果只能使法律发展进程的一般规律成为超越时空的神秘力量,从而成为捉摸不定的虚幻之物。但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必然表现。对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认识,又不能简单地停留于法律发展进程多样性这一层面上,而应当深入下去,从纷纭复杂、繁复多样的法律发展进程多样化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约整个法制现代化运动的一般规律。不然的话,我们就只能会把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长河,看作是一个充满着一大堆偶然现象的杂乱无章的时间序列。基于此,一方面,要充分注意到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多样性,研究不同的法制现代化模式,揭示这些不同模式所显示出来的法律精神;另一方面,又要揭示普遍适用于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构成性要素,探求制约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普遍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