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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法律实施的实际结果,即法的实效,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的。法律能否有效实施及实施的力度如何,是法律能否产生积极作用的重要前提。因此,分析法的实效的相关条件,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就是法的实施理论中的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课题。概括地说,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可以分为: (一)法的内容的合理性 法的合理性是法律产生实效的前提。这种合理性可以分为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两类。法的形式合理性决定了法律的效力及效力范围;法的实质合理性则与法的实效有关。形式上同样合理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其实现程度是不同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些法律的内容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一定时期社会价值观念相一致的程度不同。法的内容体现社会需求及社会价值观的程度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法的实质合理性程度。一般地说,法的内容越合理,法就越具有实效。相反,如果一部法律在内容上严重背离社会需求,与人们的普遍价值取向相对立,那么,不仅公众不会自觉遵守它,而且有关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也会程度不同地抵制它。在此情况下,法的实效会大打折扣。当然,一部法律严重滞后或过于超前,都同样会被束之高阁。 (二)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 在一个国家,一般地说法律应该是统一的、协调的,围绕法的实施的各项制度是相互配套的。法的实效一定程度就取决于这些制度是否健全、合理、统一、高效。实际上,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效都是不可能完全由其自身决定的,该法所处的整体法律环境如果不好,它再具有内容上的合理性,也是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的。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法制建设的状况仍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之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实施的具体制度还不够健全:如我国《合同法》(包括此前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然而,由于法院收费制度的不尽合理(还有非制度化的乱收费,当事人承担法院办案费等)、庭审方式不完全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特别是强制执行手段的普遍虚置和弱化,导致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寻求解决的案件比例呈下降趋势,有的企业损失不大就不再起诉,有的企业和公民开始借助新闻机构、人大,通过监督渠道维护权利。社会信用程度降低,经济纠纷呈上升趋势并诱发腐败现象。再如司法人员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保障机制等有待于完善,法律职业专业化水平不够高,这都影响到对法的实施的有效支持,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凡此种种表明,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是法的实效产生的基本保证和重要条件。 (三)法的实效还依赖其他社会(广义)因素 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之一,法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因此,法的实效必然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第一,法的实效依赖于国家的基本制度,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成方式、所有制形式、国家的结构等。第二,法的实效还依赖国家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的法制需求与市场经济体制中就有所不同。没有改革开放的社会大背景,我国法治建设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就。再如,近年来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体制的改革也直接推动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另一方面,目前严重制约法的实施的地方保护主艾、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实际上也是国家的管理体制问题。实践证明,体制问题不解决,法治建设不可能深入进行;体制问题解决一些,法治建设就向前推进一步。第三,人的思想观念问题。法律只有被接受,才能被遵守。法律信仰是法治的重要基础。西方之所以会形成比较发达的法治,与他们长期形成的法律信仰传统是分不开的。在我国,法治建设同样要依赖全体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这是我国法产生实效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最后,但也是比较重要的,法的实效特别依赖国家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就是国家的权威,而法律没有尊严,实际上是国家的宏观控制能力下降的反映。通常说,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国家强制力来源于强大的国家机器。在我国,如果没有中央统一的权威,法律不具有整合力,各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内部各行其是,那么,法的实效就可想而知了。 从上述三个方面看,我国法的实施总体上已经初步具备了发展的条件,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制约法的实效产生的消极因素,如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具体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尤其是司法、执法工作有待加强),法律运行的外部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立法不到位等,这些都是需要重视的,应该在法治建设中逐步加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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