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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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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实效的概念 法的实效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情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 法的实效与法律效力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法的实效则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的实际实施结果。法律效力主要依赖法的形式有效性,即法定的国家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概念为判断何种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提供了标准。而法的实效则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际实施状况,即是否被很好地实施。在法律效力一致的情况下,实施中的法却不一定具有同样的实效。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 同一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都是相同的,但其实施结果却并不相同,而且同一件法律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法院都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所以,法的效力是讨论“应然”状态的静止的法律是否符合一定的法律的标准和规格;法的实效是分析在“实然”状态运动中的法律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两者是对生成过程中的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析的概念工具。 法的实效与法的效果也是有区别的。法的实效侧重于法的实际结果;法的效果侧重评价法对社会的实际影响。法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得到实施,即会产生实效,都会对社会生活产生或大或小、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然而,即使法的实施的实际结果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完全一致,也不一定会产生积极的社会后果,更何况完全与立法意图相一致的法的实际结果是否存在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区分法的实效与法的效果,是有助于探讨法对社会的积极作用的。而对法的效果的判断历来就存在不同的标准,如坚持伦理标准者强调法的实施应有助于建立善良公正正义的社会秩序;坚持功利标准者则强调法的实施应有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坚持生产力标准者更强调法的实施要有助于生产力的进步等。标准不同,对法的实施的结果的评价是不同的。所以,法的实效与法的效果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与法的实效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概念:法律效益。法律效益是近年来才引入我国法学界的一个概念。效益在经济学中指的是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即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在法学中,一般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其一,将法律效益与法的效果相等同,认为法律效益就是指法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和利益。根据这种思路,法律效益主要取决于法是否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这种意义上的法律效益主要是指法的社会效益;其二,是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把握法律效益。这种思路表现为两种研究倾向:一种是从较为宏观的角度出发,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经济学的概念、原理)探讨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就是代表作之一。一种是从具体的个别的法律和法律问题入手,分析该法律所设定或该问题所涉及的制度在实施中的具体成本投入与实际收益产出的关系。比较而言,从实证角度对法律效益的分析试图使法律研究建立在相对客观的基础上,分析过程具有更多的“科学”性。但总体上看,它仍然属于法的效果研究中的概念,是从可计算的、经济的、分析的角度对法律效果的判断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法律理论,比较明显地受到功利主义的影响。 综上可见,法的实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借助这个概念,就能够把法的实施中的一系列概念和环节联系在一起并展开深入具体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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