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六章 守法>>第四节 普法教育与守法
 
  二、普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
  普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正如邓小平曾指出的:“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守法品质主要包括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和守法行为的方式等方面。
  法律知识是对法的内容及其意义的认识。法律知识的多少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法律行为。一个人只有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知识,才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才知道从事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才有可能依法做出相应的行为。人们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知法、懂法,才有可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律知识是守法的物质基础,是养成守法品质的前提。因此,普法教育应首先注意普及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内容,应以宪法为主,同时包括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组织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方面的内容,以及其他与人们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的知识。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青少年。领导干部处在执法掌权的重要位置上,是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决策者和带头人,他们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知识的多少,法律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因此,应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执法人员是法的具体执行者,他们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至于把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一是因为青少年犯罪仍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很多, 不知法、不懂法,缺乏最起码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二是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因此,必须对他们重点进行普法,使他们从小就知法、懂法、守法,初步树立起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有了法律知识还不够,还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对法抱有正确的态度,守法才具有正确的思想基础。法律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品质的核心。由于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1949年建国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法根深蒂固,致使人们的法制观念十分淡薄。观念是行为的先导,要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首先必须转变旧观念,树立新的观念——要转变权力至上观念,树立法律至上观念;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转变重刑轻民观念,树立刑民并重观念;转变义务本位观念,树立以权利为本,实现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等。对法的信仰是守法坚实的思想基础。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宗教之所以受到教徒的无限膜拜,根本的一条是它在教徒的心目中是一种信仰。法能否实施得好,关键也在于是否被人们所信仰。因此,通过坚持长期有效的法制教育,树立全社会对法的信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任何一种行为都是由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两部分构成,前者是引发外部行为的心理活动过程,后者是由这一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外部的一连串动作。守法必须以一定行为表现出来,仅有法律知识或法律观念,没有行为,也就无所谓守法。作为守法品质的守法行为必须是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的外化,即必须是实现了法的自我内化后的外在表现。它具体表现为积极守法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