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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司法体系。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司法体系一般是指法院体系,所谓司法机关,也就是指法院。至于检察机关,有的属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如美国联邦司法部兼任检察机关的职能,司法部长也就兼任国家总检察长;有的属法院的组成部分,如英国法院中附设公诉处,执行检察机关的任务。西方国家的司法体系种类繁多。 根据各个国家的法院情况,大体可作以下分类: 一是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据法院所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来区分,有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民事法院依照民法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法院依照刑法审理刑事案件。有些案件,可能既包括民事,也包括刑事。有些基层法院担负解决轻微民事、刑事案件的任务。 二是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根据法院的审级来区分,大多数分为三个审级,少数分为四个审级,如英国的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构成。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组成。在一般情况下,初审法院多为基层法院,管辖轻微的民事、刑事案件。区域性法院一般为上诉法院,个别国家在上诉法院之上还设有最高上诉法院。最高上诉法院即为终审法院,它无论作为案件的一审、二审或三审,都是终审。但在英国情况特殊,在最高法院的上面还有上议院作为最高上诉法院行使最高审判权,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英联邦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机关。 三是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根据法院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或特定案件来区分,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审理普通案件;专门法院审理特定案件,如宪法法院、军事法院、宗教法院、行政法院等等。 四是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又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分。又根据各联邦制国家的宪法规定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同,如德国的联邦法院与州法院适用统一法典,而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别适用自己的法律,两套法院平行并列,互不让步,在联邦和50个州形成了51套法院系统。 在当代中国,司法主体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有以下种类和层次,它们构成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一大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省、自治区与县之间的行政区,即省、自治区辖市,不设市的地区、自治州,中央直辖市内亦设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省、自治区和中央直辖市行政区。 2.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就其管辖的案件性质而言,它受理的案件是与各该部门工作有关的或特定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我国现有的专门人民法院种类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阮,农垦法院,海事法院等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另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这一大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统一领导全国的检察工作。 三、司法职权 司法职权,即承担国家司法职能,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这种职权,对于司法主体而言,是一种权力,但对于国家而言,它又是司法主体的一项职责和义务。在有些国家,司法职权即审判权。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司法职权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及法律监督权,即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国家审判权和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国家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其中,人民法院由于管辖和审级不同,其职权划分也有所不同。 (一)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具体行使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按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是:按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是:按照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依照法律规定,核准死刑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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