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二十一章 法律方法>>第四节 法律论证
 
  二、法律论证的方法
  法律论证是通过提出一定的理由来证明某个法律规则、法律陈述或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因此,论证与法律规则、法律陈述或法律决定正确与否的标准问题联系密切。按照知识论思想传统,陈述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对客观真理的把握,即依赖于人的认识能力。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我们不能因为暂时没有把握真理,就不制定法律、不发表法律意见或不做司法决定;我们也不可能等待法律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之后才适用相关的法律,何况真理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因此,实践中,验证法律规则、法律陈述和司法决定的正确性往往依赖的是一定范围的“共识”。例如律师,他们关心的重点其实往往不是真理、真相,而是什么样的意见能够说服法官,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委托人;再如在我国,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不同程度地以民主的方式作为自己决定的形成制度。西方国家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也是如此。可见,社会生活中以制度的方式判断正确与错误,往往取决于多数人的意见。
  然而,正如我们所知道的,票数与真理不是一回事情。简单形成的多数并不能够保证最大多数人能够形成真正的共识。亚里士多德创建形式逻辑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认识真理的客观的思维形式和推理规则。而现在我们知道,形式逻辑并不能够保证推理的正确性,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共识形成的理性机制,即因为只有在理性论辩的基础上,让所有人充分发表意见,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人的共识,所以,必须提供一个能够保证理性论辩充分展开的制度。由于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所有参与者都能够理性地参与决策形成的过程,并在理性的氛围中讨论问题,因此,这个制度的主干就是程序性的,即理性论辩的程序。相应地,法律论证理论主要也就是一个程序性的论证理论。
  一般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程序性的法律论证规则体系保证法律论证本身的合理性。原因在于,从论证的一般过程看,假定存在某行为A,某法律规则B。一般情况下,规则B决定行为A的合法与否。然而,A本身的合法性又是由法律规则C来支持的,一直可以到宪法规则。这个论证过程就是凯尔逊设计的,也就是所谓的线性论证。问题在于,宪法规则本身也有一个合法性问题尤其是在其含义不明确之时,人们必须求助于宪法规则之外和之上的规则。这样,一般的法律论证就遇到了两个问题:第一,实践理性和实践推理问题。在法律之上寻求法律的衡量标准必然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而以道德支持法律如何可以避免自然法理论的失误?第二,如何解决法律论证中的无限倒退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法律推理与实践推理是分不开的。仅就司法过程而言,包括宪法规则在内的法律规则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面临一个普遍的问题:规则含义的不确定性。这一点,不仅获得了霍姆斯、卡多佐、卢埃林等法官出身的实用主义法学家的证实,而且,也得到了哈特、德沃金等分析法学、自然法学的代表性人物不同程度地承认。问题仅仅在于,如何避免从道德角度论证法律规则的合法性过程中的随意性,例如德沃金试图从法律原则的角度为法律规则的模糊性提供一个确定的界限。所以,实践推理的确定性问题就需要一系列的推理规则加以保证。
  对于第二个问题,同样面临一个如何确定论证规则的问题。既然法律论证可能存在无限倒退的情况,为论证过程设定一系列规则,就可能保证论证过程最大限度地符合理性原则。
  由此可见,为法律论证过程预设一定的规则是使法律论证合理和充分进行的必要的措施。
  这些规则首先可以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法律论证的一般规则是指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都必须遵循的规则。例如每个参与论证者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都可以参加论证,提出自己的主张;任何人只能主张自己相信的东西,任何人都不得自我矛盾;任何人都可以质疑任何主张,被质疑的观点的主张方有义务直接回答相关质疑,合理负担举证责任;每个人在提出自己的法律判断时必须引用一个普遍性规范,并且能够从该普遍性规范中合理地推导出该法律判断;主张必须以已经生效的法律规则为依据,依据法律原则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则必须确切地证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存在并证明该法律原则存在的真实性、中立性和不偏不倚,等等。
  法律论证的特殊规则是指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活动各自应该遵循的规则。
  法庭论辩过程中的,论证规则。在法庭上,法官不得发表有利于某一方的诱导性言论,原被告双方享有平等地发表意见和质疑对方意见的权利;原告方必须围绕案件直接陈述自己的主张,依据法律提出证据;被告方必须回应月。须直接回应原告方的主张;任何人均不得使用夸张或煽情的方式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权利主张必须依据法律提出,任何人不得在法庭上借用公共舆论、领导意见、公共政策、道德、宗教教义支持自己的主张而给对方及法庭施加压力;必须区别法律规则的文字含义和对法律规则的解释,任何对法律规则的解释性言论,当对方需要时,必须就其中所涉及的概念进行说明和论证,直到对方不再有疑问,等等。
  司法决定形成过程及表述中的论证规则。参与司法决定(包括司法判决、决定、裁定等)形成者须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任何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享有平等的发言权;任何人须有权且有条件独立陈述自己的意见;任何人都负有证明自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则规定的义务等。就司法决定文字表达的论证规则而言,任何司法文书均须充分说理;判决、裁定、决定意见必须清晰地从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在关键概念上使用非法律术语时必须进行合法性说明;没有相关法律规则时,形成司法决定的参与者负有更加审慎的义务,必须证明自己的意见不带任何偏见(非歧视、非个人偏好、非个人兴趣和道德倾向),必须证明自己的意见来自于“客观”共识;必须对法庭上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平等地表述少数人的意见等。
  综上所述,法律论证作为一个理性的实践活动,需要一系列的论证规则作为保证。这些规则的作用在于保证在法律论证的过程中,每个人都能够理性地讨论相关的法律问题,使论证活动可以理性地进行,使司法决定可以避免武断的意见并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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