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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论证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论证是指通过一定的理由来支持某种主张、陈述、判断的正确性。法律论证则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在法律和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中,例如立法过程中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就自己的立法议案和立法意见公开进行的辩论,法庭上有关当事人、特别是律师陈述辩护或代理意见,法官在合议庭和判决书中阐述案件处理意见等,存在着比较广泛的法律论证的需要。这里,法律论证部分主要是讨论如何通过合乎逻辑的方式来证明司法决定(包括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及其形成过程)、法律陈述(法庭上有关法律人的法律陈述)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决定都需要论证其正确性,例如,人们直接诉诸于情感、”欲望、情绪、习惯等行动,许多情况下,都没有经过审慎地思考;纯粹私人的问题,个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性进行独立的判断,例如对他人的感情,吃饭用哪只手,个人兴趣等;但是,在涉及到可能影响他人的权利、利益、甚至命运的场合,每一个主张、观点、决定及其文字表述理论上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说服力,都必须考虑他人的意愿,这就需要通过理性的方式以一定的理由加以支持。在社会生活中,有许多重大的、需要人们理性地加以认真讨论的问题,例如科学研究、学术讨论、政府决策、司法判决、法庭上代理人发表的法律意见等。这些问题或者涉及到真理和真相,或者涉及公共决定,足以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命运,必须通过论证来证明其正确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主并不是简单地多数人决定的制度,而且更是一个让人们有权利平等地发表意见和听取不同意见尔后尊重多数人决定的制度。不需要理由来支持的判断通常被称为“独断”。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公共政策和法律决定是不允许独断的,都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供相应的合理的根据和理由。这也是我们区分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研究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论证问题,实际上也就是研究如何在司法过程中体现民主与法治原则的问题。
  法律论证同时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论证需要依靠形式逻辑,但是,形式逻辑又不能解决论证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原因在于:在运用理由来证明命题和陈述的正确性的过程中,由于一个命题或陈述的正确性往往需要依靠另一个命题或陈述来证明,而每一个命题和陈述又都面临着共同的、需要被证明的问题,因此,论证就存在一个著名的解释学难题:“明希豪森—三重困境”。该难题指出,论证可能陷入3种困境:第一,无限倒退。即A命题需要B命题支持和证明,B命题又需要C命题支持,C命题需要D命题支持,无限后退。由于理论上任何运动的东西都需要被另一个东西推动,这种论证方式的确定性需要建立在一个能够证明其他命题而本身又是不证自明的公理之上,而在人文社会领域这种不证自明的命题又不存在,所以,必然陷入一种无限倒退的境地;第二,循环论证。即用B证明A,用C证明B,用A证明C,命题之间相互证明;第三,武断地终止论证。在论证的过程中,将某个特殊的理由和依据(例如某个教条、道德或宗教信条等)作为不证自明的东西,断然地终止论证。”如果不能走出这个困境,论证的说服力就会大打折扣。
  诚然,法律论证有自己的特点,即它是根据法律来论证某个法律判断或陈述的正确性,比较而言,法律论证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支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论证中存在的普遍难题对法律人来说就不存在。实际上,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其确定过程中都有一个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在法律含义不清晰时(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法律论证的难题同样也影响着法律决定的过程。“明希豪森困境”是论证中的普遍难题。这个难题尽管存在于形式逻辑的运用过程中,但又不是形式逻辑本身就可以解决的。因此,研究法律论证问题,也就必须设法寻找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以使法律论证能够建立在一个更为扎实的基础上,使我们的法律陈述、司法决定能够更具有说服力,使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