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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国家的概念 与法治概念紧密相连的概念是“法治国家”。法治的实践,无论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一种意识形态,都意味着社会管理结构的改革与制度模式的变迁。只有借助变革,法治才能从一种社会理念上升到统治领域,成为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将政治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法治原则与国家制度的这种结合,宣告了近现代“法治国家”的诞生。 一般来说,“法治国家”目前主要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 第一,专指“法治国”(Rechtsstaat)。德文“Rechtsstaat”在英文中称为“law-based state”,意指构筑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国家。这一用法源于康德、费希特等近代德国思想家的政治学说,其基本思想是以成文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人民在法律之下的自由组合;国家因而是以法律组织起来的团体,国家与法律合一,国家即法律秩序。“法治国”思想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国家”理论有重大的区别,这种思想把法律看作强者的意志,不顾及法律本身的正义性,法律纯粹是一种工具。这种思想曾主导德国近代的宪政运动,并被纳粹所应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不过是“行政法治”和实质上的“立法者统治”。①这一学说史的释义,通常主要用于对形式主义的批判和宪政保障思想的褒扬。 第二,泛指法治主义国家。法治的实现,即法治理念的制度化,乃是一个社会文化过程,任何所谓的“法治国家”,都带有其不可复制的历史和文化的特殊性。作为一现代性的和更具有建设性价值的制度模式,现代的“法治国家”应更集中地表现为一“类”的概念,即采纳和贯彻法治主义的国家。这种国家是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理想状态,是法治理念的实现。在中文中,依法治国也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它不仅注重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的作用,还注重法律内在的正义要求。 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据此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应该是:①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②法律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⑧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树立法律权威,以法律约束政府的权力。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和信仰等特殊情况而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⑤认真对待权利,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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