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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治的基础
  实现法治国家并不是无条件的,而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为基础。法治国家的目标对国家基本制度结构及其思想意识形态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表现为:法治国家的经济制度是自由开放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政治基础应是以权力的分工和制约为准则的民主政治形式;文化基础是一种理性文化。
  一、法治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
  纵观法治的发展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法治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程度。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每个人、每个经济组织(家庭、庄园、村社)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各主体之间几乎不存在“有机的连带关系”——以劳动分工和专业化为基础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依存关系。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的是血缘关系、宗法关系、共同的感受、传统习惯、宗教戒令和道德禁令等,而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要求甚少。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成为政治的附庸,生产者没有独立的经营权,生产者之间实际上不发生横向的主体关系,有的只是上下级之间的纵向隶属关系。政府主要依靠行政权力关系、行政命令、等级职位安排、政府文件来配置资源、协调关系,法律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对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则需要大量的从私法到公法的规范。商品生产越是发达,人们越是相互依赖,商品交换的规模越大,频率越高,法律规则的数量就越多,覆盖面就越广;商品生产和交换萎缩,权利和义务趋于简单,法律规范的数量就相应地减少。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对法律规则的需要达到空前程度,从而推动了资本主义民法、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实现了经济领域的法治。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导致经济和政治的分离,即经济和政治的二元化——王产资料所有者(他们也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所有者)往往不直接行使国家的政治权力,而是他们的政治代表以社会的名义来行使政治权力。这需要有效的机制确保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人们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于是,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也实现了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