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二十二章 法治与法治国家>>第二节 法治的基础
 
  二、法治的政治基础:民主政治
  法治国家在国家制度上的典型表现是采取民主政治,核心要求是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民主政治模式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创立的立宪政体,即民主共和政体以及它的变体君主立宪政体。从世界各国来看,民主政治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基础。民主政治的特征是:遵循预定的程序,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容许保留少数意见。这些特点决定了法治必须由民主政治来支撑,民主政治也必然、必须是法治政治。首先民主政治是一种科学的程序性政治。各政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政治,这样才能创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技能的普遍提高,公民对规则的要求和对一切政治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会越来越强烈,从而推动政治活动的法治化。其次民主政治决定法治的本质和效能。法治的标志主要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法律多少,甚至也不在于法律实现的状况,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那么是否采取民主的立法体制,立法是否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就决定了法律的“合法性”。只有是“合法”的规则,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治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才能实现。
  民主政治还决定了国家的权力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国家的权力结构与法治国家关系十分密切。从法治国家的要求来看,一国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产生其他权力的基础和母体,是高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国家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至上。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它所制定的法规、规章只能是在法律范围内做出的具体规定,只能服从立法机关的法律,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司法权是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的审判权,它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并对行政有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权。这三种权力必须是分工与制约的关系,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有利于公民对国家机关活动的监督,从而制止各种破坏法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