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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治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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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与现实的法治实践过程中,相随始终的是思想家们对法治这个范畴层出不穷的归纳和总结,这里既蕴涵了一些形而上学的思考,亦包括了一些规则之治的制度描述。立足于推动社会决策机制的合理化以及法治秩序的渐进,可以从这些古今中外思想家关于“法治”的著述中遴选出法治的若干基本理念。 |
一、法律至上 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肯定不是法治社会。法律至上意味着:①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尊严,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根源于法律,而且依法行使。②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其决定不得与立法机关的一般性决策相冲突,否则无效。⑧政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的政策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④当国家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与法律出现矛盾时,法律必须高于领导人个人意志,否则,就会出现法律和国家政策因为领导人个人意志或情绪的转变而改变,出现人治政体下经常发生的领导人更替过程中的政局波动和政局危机。 二、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法律的一般性的含义是:①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般性调整。它指法律规范设定人的行为的两种模式,把允许、肯定和鼓励的行为概括为权利,把禁止,命令和否定的行为概括为义务,使人除了情感和思想外的所有存在都被收入这两种最简单的调整范围之内。②法律内容的一般性表述。它指法律规范需用专业性的概念高度抽象地概括人的行为而使权利和义务成为一般性法律条文,人们按事先公布的法律条文选择行为而不被追究,就是初级形态的法治。⑧法律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范的全域约束力;另一方面是指法律规范的逻辑适用,即“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和“类似情况反复适用”。一般适用排除了司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保证了生效之法律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的统一,保证了法律的普适性。 三、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法律从其初始的秘密状态向公开状态的演进是法律发展史上的典型特征之一。法律的公开性亦因其于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而为许多学者所重视,遂成法治的基本理念。如果法律规则不为其统治下的民众所知悉,人们将对如何合理安排自己的事务感到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公法领域,法律的公开直接指征了公权力的运作方式,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在透明的法治制度中获得保障和救济就会容易许多。法律只有公开,有权机关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制裁。因此,法律必须公开,这既是民主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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