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现代中国的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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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及其实践引入中国乃是晚清时的事情。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所倡导的改良运动对满清朝廷影响颇深。康有为曾疾呼,所谓变法,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e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满清朝廷派出官员到欧洲、日本考察法治,同时宣布“预备立宪”。修律和预备立宪昭示了封闭性的传统法律开始转型变革。1911年辛亥革命的领袖孙中山把法治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国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规;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但是如同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法治实践一样,近代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也是坎坷曲折的。毛泽东指出:“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大总统,那就更多,第一个是孙中山,他是好的,但被袁世凯取消了。第二个是袁世凯,第三个是黎元洪,第四个是冯国璋,第五个是徐世昌,可谓多矣,但是他们和专制皇帝有什么分别呢?他们的宪法也好,总统也好,都是假东西。”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的最初几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建国前夕就制定并实施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国之初在革命和建设任务极其复杂和繁重的情况下,党中央和中国人民政府就组织制定作为政治宣言、国家总章程和根本大法的宪法,并于1954年颁布实施。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就提出要确立“新民主主义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e195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提出,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1956年党的八大政治决议更是强调随着革命暴风雨时期的结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到来,应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但是,之后不久,形势急转直下,法治的观念被当作资产阶级右派言论大加批判,主张法治的进步人士被打成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法制建设停顿下来。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民主和人权惨遭破坏,法制荡然无存。“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基于对中国为什么会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的原因分析,对如何避免这种悲剧重新发生的深刻思考,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大声疾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我国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从此,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道路。在分析和反思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这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抉择、理性的胜利。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法治国家。这是因为,第一,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需要以法治国家的形式来实现。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民寺制度的最恰当存在方式是法治国家。民主是法治之里,法治是民主之表。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内在活力是激发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法律的标准判断市场经济,可以说市场经济即是权利经济。任何权利的最可行最实际的保护都是法治状态下的保护,所以市场经济对法治的依赖不仅表现在设定规则上,更主要的是表现在对权利和利益的制度保护上。第三,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使国家走向富强、民主和文明。文明的最主要标志是社会法治化。其中所有的人都能有尊严地进行生活和交际,尊重人、爱护人和无差别地对待人的观念和行为成为社会主流道德,这种文明依赖于法治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和保障,没有法治也就没有文明。第四,国家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为保障。最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交往也需要法治。经济交往,需要遵循国际规范;政治交往,离不开既成定例;投资环境的营造、交易安全的信任感等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法治政府是国与国交往的最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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