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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作用释义
  法的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这是因为:第一,法学关于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与利益、秩序、自由、效益、正义的关系,法与文化、科技、政治、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等等问题的研究,都是为了准确地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  
  第二,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很多争论往往是由对法的作用的不同理解引起的,或者是需要通过阐明法的作用而得到正确解决。
  第三,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以及国内外各种错误思潮在法的作用问题上制造的混乱有待澄清,存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各种模糊认识有待校正。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实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在一些法学论著中,关于法的作用的阐述仅仅注意法对社会关系的影响,而忽略了法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实际上人的行为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得以形成、建立和存续的关键,没有人的行为,仅有人在身份上的联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少量的,大量的社会关系是由于人的行为而产生和存在的。
  在有的学术著作中,与“法的作用”并用的另一个概念是“法的功能”。虽然“作用”与“功能”在严格的语义上确有某些细微差别——功能比较强调活动本身,作用则强调活动的效用,但由于其基本意义是无差别的,所以在大多数学术著作中二者是通用的,本书也不将“作用”与“功能”严格区别。我们所说的法的作用涵括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活动本身和它的效用。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也是两个语义接近的概念,以至有的学术著作将二者混为一谈。但仔细分析就会清楚,法的作用概念着重表征法的客观影响力和效用,而法的价值概念则着重表征主体对法的意义的主观评价。关于法的价值本书将作专门论述。
  在法学史上,各个时期的思想家、法学家都论述过法的作用。例如,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令人知事”,“禁奸止暴”,“实现社会控制”,“保护和扩大自由”,“促进社会正义”,等等。尽管有些论述确实包含着某些可以启迪思维的合理性因素,然而,从总体上看,它们或者有意掩盖法的真实作用,为剥削阶级国家的法辩护;或者离开法与阶级、国家和社会的有机联系,对法的作用采取就事论事。只有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认识论和方法论、把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相联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彻底揭示出法的作用的实质或秘密。这就是:
  第一,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褒奖、强制、制裁而发生的。所以说,法是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调整器。
  第二,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的行为,控制、变革或发展社会的工具, 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第三,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权力这一物质力量的意识形态化。这种观念性的东西之所以能够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起到特殊的调整和控制作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国家权力的运行,有国家权力作为其后盾。
  第四,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把社会系统划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广义)。法与生产方式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生产方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生产方式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的这种反作用从根源上是生产方式决定作用的回力,从结果上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活力——如果生产方式是先进的,合理的,富有生机的,则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对生产方式的保护和促进作用;相反,法虽然能够对生产方式起到延缓瓦解的作用,但却不能持久下去,最终将随着旧生产方式被新生产方式代替而走向灭亡。总之,法能否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法所反映的生产方式自身有无生命力,而非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综上所论,可以对法的作用做出这样的定义式表述: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