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二十三章 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的作用释义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为了具体、深入地了解法的作用,有必要对法的作用进行分类或解析。常见的分类和解析有以下几种:
  (一)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这是根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所作的分类。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做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结构来建立、维护和实现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法的这种作用在任何社会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每种历史类型的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它的本质和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不同,每种法的具体作用也各不相同。例如,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尽管在一般作用上都是首先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但在具体作用上封建制法确认和维护等级制度,而资本主义法则宣布废除等级特权。
  (二)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这是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所做的分类。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虽然法的局部作用从属于整体作用,但每个法律部门或规范的特殊作用显然是不同的。例如,刑法的惩治作用就不同于民法的保护作用,实体法对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方法与程序法的保护方法明显不同。
  (三)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这是根据人们的法律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所做的分类。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则是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实际作用与预期作用一致或超出预期作用,说明本本上的法的规定转变为生活的现实,法是富有实效的;实际作用未达到预期作用,则表明法缺乏实效。

  (四)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这是根据法的社会意义所做的分类。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有目的的而个是盲目的。因此,人们理所当然地会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法的作用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肯定的评价表明法的作用是积极的,而否定的评价则表明法的作用是消极的。
  (五)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这是根据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所做的分类。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这种定向调整就是法的直接作用。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是互相联系的,因而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社会关系,这就是法的间接作用。例如,交通法规的直接作用是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而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有助于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这后一方面的作用就是法的间接作用。
  (六)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这是按照法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做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手段)而实现其社会作用(目的)。这种分类既能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法的作用与上层建筑其他组成部分(如国家、政党等)的作用各自的特点,又能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作用的区别。因而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能够更加深入而具体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分类。
  以往人们在讲法的作用时,仅注意法的社会作用而忽视法的规范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比较容易弓I起人们的注意。但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特征,一定社会的法、国家以及在这一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政党政策、思想意识、社会舆论等,都属于同一上层建筑,在阶级或社会本质上可以说是同样的,其社会作用大体上也是一致的。如果不仔细区分法的规范作用,就无法将法的作用与它们的作用区别开。法的作用区别于上层建筑这些组成部分的作用的特点在于,它是以自己特有的规范作用来实现它的社会作用。